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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2 17:40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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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记录附页的有效性
报告类型:运行保障
关键词:飞行记录飞机放行
报告原文:
关于飞行记录附页有效性问题报告:
CCAR-121.701 中要求:飞机的“飞行记录本”在每次起飞前需在地面保存
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附页。
我所报告的问题是:我部在保障东航航班飞机航前工作中,机务维护保障工
作完成后,已经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进行了放行签署,在请该机机长或机组成员
签字确认所完成工作的质量认可时,机长拒绝签字确认,并声明东航从来就没有
要求机长在航前记录本上签字。以我个人的名誉,向专家请教,机务保障人员所
撕下来的飞行记录附页上只有机务保障放行签署,而没有任何其他信息,这样是
否符合适航要求?是否符合适航性?有作为适航依据保存的意义吗?请专家给
予答复。谢谢!
注明:我部除了保障东航飞机的航前维护工作外,还负责国航、海航飞机的
航前保障工作,但是,国航和海航机长都是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确认机务保障工
作的。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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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法规121 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121.701 条“飞机飞行记录本”规定: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一架飞机建立飞机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
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安
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b)飞机飞行记录本中应当包括飞机运行信息、影响飞机适航性和安全运行
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飞机放行等内容。
(c) 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固定,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
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飞机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飞
机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
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
飞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
及填写、使用和保存要求。
121 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机长签字;国航在《航线维修管理手册》
中规定了机务人员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放行后交机机长签收;而东航在经局
方批准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没有规定需要机长签字,东航也确认不要求机长
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字;另外,即使规定了机长签字,也不是代表机长对机务
所完成维修工作的质量进行确认。
基于以上原因,东航机长不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字并不影响飞机记录纸符
合适航要求。
另外,报告中提到“机务保障人员所撕下来的飞行记录附页上只有机务保障
放行签署,而没有任何其他信息”,记录本上应该有相应的一些相关记录或标注
信息,不应该“没有任何其他信息”。
机务人员报告二
航空器的地面勤务与保障
报告类型:运行保障
关键词:飞机放行工作单签署记录
报告原文:
今有一个关于适航方面的问题,请帮助转交给专家给予指点一下。
具体问题是:AA 机场目前有X 架Y 航空公司B737-800 型飞机在本场过夜(长
期),检查放行工作由其公司派住的机务人员完成,我机场机务负责接机和送机
的勤务保障工作。因为Y 航空公司该机型航前、航后工作单上面没有相关的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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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送机程序,我部采取在工作单上注名勤务保障项目和保障人员签名的形式,并
收取工作单按照适航要求保持30 天,以作为一种自我责任落实和保护的措施。
但是,近日我部质控部门要求不需要再收取为该公司所保障飞机的航前、航后工
作单,也不需要签署任何的保障记录。这种由我部完成的接机和送机勤务保障工
作,就可以不需要签署完成保障的工作记录吗?那么,最后的适航责任由谁来承
担呢(如:在送机时漏掉检查项目,从而导致发生不安全事件时)?请专家详解。
谢谢!
专家分析一:
该报告人反映的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目前航空公司委托机场承担航空器
勤务保障工作主要存在三种形式,一是航空公司派驻机务人员承担航前、航后勤
务保障工作,机场只承担过站勤务保障工作;二是航空公司提供勤务保障工作单
/飞机接送工作单,机场承担过站勤务保障工作;三是航空公司不提供勤务保障
工作单/飞机接送工作单,机场承担全部勤务保障工作。
无论何种情况,机场航空器勤务保障人员都必须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工作单
完成相应勤务作业,或按照MH/T 3010.15-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
15 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的要求机场自行制定的工作单完成相应勤
务作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专家分析二:
咨询通告AC-145-6 规定:一般勤务工作不作为航线维修项目,不论航空营
运人采用自理或协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勤务工作,均由航空营运人承担全部责
任,因此航线的一般勤务工作不单独批准,而作为航空营运人运行许可审查的一
部分。
咨询通告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规定:飞机的地面勤务工作是保证航
空运营人的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最基础的工作之一,虽然CCAR-145 部未将
地面勤务工作单独列为维修许可的项目,但由于大部分地面勤务工作直接接触飞
机,并且其管理也同飞机维修工作的管理直接关联,有的甚至直接由维修人员进
行操作,因此在CCAR-121 部将地面勤务工作列入飞机维修要求中。
对于大部分的地面勤务工作,民航维修行业标准中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AC-121-57 直接引用,并且作为CCAR-121 部的强制性要求。
对勤务工作的记录和工作单卡,AC-121-57 规定,为飞机加(放)油料、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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