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MULT-05 修正案号:39-1851
一. 标题:检查或更换 Textron Lycoming发动机活塞销
二. 适用范围:
所有装有符合下面条件发动机的飞机,Textron Lycoming公司O-360,IO-360, O-540(不包括IO-540-J1A5D,-J1C5D,-J2A5D,-J3A5D,-J3C5D,-L3C5D),IO-540(不包括IO-540-W1A5D,-W3A5D,-AB1A5)和IO-720系列活塞发动机,这些发动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发动机序号列于Textron Lycoming公司强制性服务通告(SB)NO.527B(1996年10月8日),或;
2.在1995年12月15日以后,装过Textron Lycoming公司的气缸组件的发动机,或;
3.在1995年12月15日以后,在Textron Lycoming公司以外的修理厂做过大修或修理过气缸头的发动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适航指令,97-01-03,39-9874。
2.Textron Lycoming公司强制性服务通告(SB)527B(1996年 10月 8日)及附件。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发动机活塞销断裂导致发动机失效,除非事先已完成,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CAD1997-MULT-05 /39-1851
1.对那些发动机序号列于Textron Lycoming公司强制性服务通告(SB)527B(1996年10月8日)中的发动机,应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下面时间和Textron Lycoming公司强制性服务通告(SB)527B(1996年10月8日)检查活塞销代码:
(a)对那些从Textron Lycoming公司发货后或大修后或安装过气缸组件后或更换过活塞销以后,使用时间大于 等于45小时的发动机,在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后5个小时内完成。
(b)对那些从Textron Lycoming公司发货后或大修后或安装过气缸组件后或更换过活塞销以后,使用时间小于45小时的发动机,从对应的日期起,在使用时间累积到50小时以前完成。
(2)拆下使用中的零件号(P/N)为LW-14077,代码为17328的活塞销,以“可用件”更换之。
2.对其它受影响的发动机,按照Textron Lycoming公司强制性服务通告(SB)527B(1996年10月8日)确定是否装有零件号(P/N)为LW-14077,代码为17328的活塞销,并完成下面工作:
(1)若确定该发动机装有零件号(P/N)为LW-14077,代码为17328的活塞销,则完成本适航指令1.(1)和1.(2)段中的要求。
(2)若确定该发动机未装有零件号(P/N)为LW-14077,代码为17328的活塞销,则不需做进一步工作。
(3)若不能确定该发动机是否装有零件号(P/N)为LW-14077,代码为17328的活塞销,则完成本适航指令1.(1)和1.(2)段中的要求。
3.本适航指令中 “可用件”是指零件号(P/N)为LW-14077具有代码为“BN”或“71238”的活塞销。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禁止安装零件号(P/N)为LW-14077代码为17328的活塞销。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2月 22日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