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340B-01 修正案号:39-1856
一. 标题:大翼防冰系统新改进的单向活门的安装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件号为3D3511,序号为N699及以下的B.F.Goodrich单向活门的SAAB 2000飞机(序号为004到041)及SAAB 340B飞机(序号为240到407)。
三. 参考文件:
1.SAD
1-107;
2.SAAB服务通告 2000-30-010,1997年 2月 5日颁发;
3.SAAB服务通告 340-30-069,1997年 2月 5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有试验表明当SAAB 340A/C 的发动机更换后,大翼防冰系统单向活门失效。在SAAB 2000飞机及SAAB340B飞机上也装有同样的活门。单向活门失效能导致在单发飞行时大翼防冰系统失效。对于SAAB 2000飞机,由EICAS警告系统,"大翼除冰带漏气"和"安定面漏气"指示大翼防冰系统失效。对于340B飞机,仅在单发失效及初始防冰循环后,由TIMER警告灯亮指示大翼防冰系统失效。
要求完成1997年2月5日颁发或昀新版本的SAAB服务通告2000-30-010和340-30-069所述工作。
对装有件号为3D3511,序号为N699及以下的B.F.Goodrich单向活
CAD1997-340B-01 /39-1856
门的飞机,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6个月内,安装改进过的单向活门。
(2)对使用寿命已超过6000小时的340B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400飞行小时内,根据AMM30-10-00第2部分,对大翼防冰系统进行功能检查,保证单向活门正常工作。以后以不超过400飞行小时的间隔进行重复检查直至安装改进过的活门。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7年3月2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 2月 25日
七. 联系人: 赵燕莉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0208612253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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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R044-01 修正案号:39-1857
一. 标题:调整低转速警告组件及修改飞行手册
二. 适用范围: R44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 97-02-15 修正案 39-9900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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