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装应按照民航总局适航司1997年3月8日发布的适航管理程序《运行中航空器重要改装管理程序》(AP-121AA-05)进行。改装的QAR系统及改装方案应得到民航总局适航司的批准或认可(按飞机制造厂服务通告进行的改装方案除外)。
4.以上条款,将成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航空器装机设备的专用要求。如果某航空器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本“专用要求”,营运人必须向民航总局提出延期或豁免申请,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后,方可延期或豁免执行本规定。否则,任何营运人不能运行不符合本指令的上述航空器。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9月 17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 9月 17日
七. 联系人: 李博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6403098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F100-04 修正案号:39-1984
一. 标题:安装 --应急照明控制板标牌
二. 适用范围:
所有装有P/N为60-4915-1应急电瓶供电组件的F.28MK.0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BLA
NR:1997-060(A),(1997.6.30);
2.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
3.FOKKER 70/100 MCNM F100-002,(1997.5.13)。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对一架F.27 MK.050飞机交付前试验时发现,如果机组把应急照明选择开关短时从待命或接通位转到关位,接着回到待命位,系统实际上不在待命方式。如果按这种转换形式,无论在接通位,还是在电源故障情况下,系统不会工作。这是因为安装在应急电瓶供电组件(P/N 60-4915-1)上的有关电路,需要一定时间的重置。由于发现了这种不安全状况,并有可能存在或发生于同型号的其它飞机,此适航指令要求在有关的控制板上安装"警告"标牌,以提醒机组转换至关位后至少停留60秒。
除非以前已完成,否则必需在此适航指令生效后3个月内,根据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颁发)或经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以后
CAD1997-F100-04 /39-1984
的修订版,完成此项安装工作。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
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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