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DHC6-01R1修正案号: 39-1951
一. 标题:修改双水獭飞机结构件的使用寿命限制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国注册的DHC6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CANADA AD CF-96-15
2.de Havilland结构使用寿命限制手册 PSM 1-6-11,改版 4(1996.5.3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6-DHC6-01,39-1756
昀近,对DHC6双水獭飞机结构进行了一次重新评估,这次评估导致了一些结构件使用寿命限制的调整;同时也引进了一些新的结构检查。新的使用寿命限制的详细内容包含在de Havilland结构件使用寿命限制手册,PSM 1-6-11,改版 4(本文中简称为 “PSM”),1996.5.31。
采用PSM改版4后,有些飞机会立即受到下列各规定的影响:
(A)执行在de Havilland服务通告6/525(1996.9.6)中规定的对主梁接耳的详细检查;
(B)提前3000小时/6000次飞行完成改装6/1318(服务通告6/268,修改版 E,1996.9.27);
CAD1996-DHC6-01R1 /39-1951
(C)对主梁在机翼站位152.8处初始检查的门槛值降低了3000小时/6000次飞行;
(D)执行在机翼站位185处对机翼下蒙皮的检查;
(E)执行对陆上飞机的内前后襟翼的检查;
(F)执行对陆上飞机在机翼站位97.5处机翼襟翼铰链支臂连接接头的检查;
(G)执行对发动机吊舱结构的检查;和
(H)执行主飞行控制电缆的寿命限制。
为保持DHC-6飞机的结构完整性,应按de Havilland PSM 1-6-11,改版4(996.5.31)或适航部门批准的更新的版本中的规定,检查,改装和/或更换有关的结构件,对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已接近或将要超过PSM中规定的新的/已降低的完成期限的飞机,完成期限可按下表调整:
检查,改装,寿命限制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的状态 完成期限
主梁接耳的首次检查 按 SB 6/525(1996.9.6) 按 SB 6/525(1996.9.6)
改装6/1318的完成 已超出PSM的改装期限或距 在累积到下个600个飞行
PSM的期限少于600飞行小时 小时或1200次飞行之前,
或1200次飞行。 先到为准,但不晚于本指
令生效之日后的6个月。
在机翼站位152.8处对 已超出PSM的检查期限或距 在累积到下个600个飞行
主梁的检查 PSM的期限少于600飞行小时 小时或1200次飞行之前,
或1200次飞行。 先到为准,但不晚于本指
令生效之日后的6个月。
在机翼站位185处对机 已超出PSM的检查期限或距 在累积到下个400飞行小
翼下蒙皮的检查 PSM的期限少于400飞行小时 时或800次飞行之前,先到
或800次飞行。 为准,但不晚于本指令生
效之日后的6个月。
内前后襟翼检查-陆上 对所有陆上飞机的首次检查 在累积到个600个飞行小
飞机 时或1200次飞行之前,先
到为准,但不晚于本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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