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本指令生效后550飞行小时或2750起落之内(后到为准),完成参考文件2)的2B(2)节要求的内容。 注:若未记录飞行小时或起落次数: a-若本部件是飞机自开始就已装用的,则参考机身的使用小时或
起落次数; b-若本部件不是飞机自开始装用的,则完成2.1节要求的工作。
3.更换悬挂横梁时,完成参考文件2)的2B(2)节要求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7年 7月 24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 7月 18日
七. 联系人: 徐江华 民航东北管理局适航处 (024)829394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9-B212-01R1 修正案号:39-1972
一. 标题:贝尔 212型直升机旋翼主轴和轴颈的使用寿命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国注册的贝尔212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1. FAA优先信件适航指令 97-14-12;
2.贝尔直升机公司紧急服务通告 No. 212-95-97(1995年 6月 30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89-B212-01,39-0246
为防止因旋翼主轴和轴颈的疲劳失效而对直升机失去控制,要求在下次飞行前,除非已事先完成,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 为件号P/N为204-011-450-007,-105,-113,或者-119的旋翼主轴和件号P/N为 204-011-105-001或者-103的轴颈建立部件履历本或等效记录。
(2) 按以下规定在部件履历本或等效记录上确定和记录主轴和轴颈目前的报废指数:
(a)对于件号P/N为204-011-450-007或-105的主轴和件号P/N为204-011-105-001的轴颈,将按照贝尔直升机公司紧急服务通告No.
CAD1989-B212-01R1 /39-1972
212-95-97(1995年6月30日颁发)确定的到现在的当量化的飞行小时乘以20(如果结果包括小数点,四舍五入变为整数)。
(b)对于件号P/N为204-011-450-113或-119的主轴和件号P/N为204-011-105-103的轴颈,将按照贝尔直升机公司紧急服务通告No. 212-95-97(1995年6月30日颁发)确定的到现在的当量化的飞行小数乘以21.2(如果结果包括小数点,四舍五入变为整数)。
(3) 完成本适航指令的(1)和(2)节后,在以后的每次使用时,对完成的外吊作业次数和类型以及起落次数进行统计。在每天使用后,按照以下规定增加部件履历本或等效记录上的累积的报废指数。
(a) 每完成一次起飞增加报废指数5。
(b) 每次外吊作业增加报废指数5,但是如果外吊作业在一个高度吊起而在另一个高度放下,并且吊起点和放下点之间的高度差为200英尺或更大时,则增加报废指数10。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