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6-DHC6-01R1 /39-1951
发动机吊舱结构 对所有飞机的首次检查 在累积到下个600个飞行
小指令生效时或1200次
飞行之前,先到为准,但不
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
的6个月。
主飞行操纵钢索 60个月的飞行操纵钢索: 已超 不晚于本指令生效之日
出PSM 1-6-11改4 60个月限制 后的12个月。 不晚
的或距控制时限少于12个月的 于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6
或上次更换时间不清楚的控制 个月。
时限为60个月的主飞行操纵钢
索。 12个月的飞行操纵钢索:
已超出PSM 1-6-11改版4 12个
月限的或距控制时限少于6个
月的或上次更换时间不清楚的
控制时限为12个月的主飞行操
纵钢索。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11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6月13日
七. 联系人:赵强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64012233-896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MULT-32 修正案号:39-1952
一. 标题:更换 Puritan Bennett航空系统公司生产的氧气面罩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下列氧气面罩的所有飞机: Puritan Bennett航空系统公司生产的174290系列的恒定流量飞机
用便携式氧气面罩,件号为174290-14,174290-24,174290-34,174290-44和174290-54,其制造日期在1992年9月到1996年8月之间。 注:这些面罩的件号和制造日期位于氧气面罩的气囊上。
三. 参考文件: FAA AD 97-11-10,39-10039。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氧气流量受到限制(这种情况如未能及时纠正,当在飞行中遇到紧急情况或急救需要氧气时可能会给旅客造成严重伤害),在本指令生效7天内,除非已事先完成,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更换本指令适用范围中所列的旅客氧气面罩。
(b) 本指令生效后,任何人都不得将Puritan Bennett的174290系列,件号为174290-14,174290-24,174290-34,174290-44和174290-54,制造日期在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之间的恒定流量飞机用便携式氧气面罩装于飞机。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
CAD1997-MULT-32 /39-1952
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五. 生效日期:1997年 6月 23日六. 颁发日期:1997年 6月 16日七. 联系人: 朱雪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6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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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