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A340-04R1 修正案号:39-1980
一. 标题:检查配平水平安定面超控机构
二. 适用范围: 所有A34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颁发的 AD97-065-055(B)R1
2.AIRBUS INDUSTRIE SB A340-27-4058(或以后批准的修订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7-A340-04,39-1900
为了防止当人工超控电门在打开位置时的失效,并伴随由于驾驶员操纵引起的配平水平安定面(THSA)控制轮锁定或机械控制卡阻(瞬时卡阻)而导致THS电气偏离,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AIRBUS INDUSTRIE SB A340-27-4058的规定,在CAD97-A340-04生效后500飞行小时以前,对THSA电气控制的超控机构做定期性能试验以检查3个超控电门的性能是否良好,
2.重复本指令四.1段的定期试验:
a.按照SB A340-27-4058的规定以不超过500飞行小时重复试验;
b.如果飞机每天训练飞行当训练飞行完成后以每500飞行小时重复此试验;
CAD1997-A340-04R1 /39-1980
注1:对于已经完成AOT 27-23(1997.1.2颁发)的飞机可以不必再完成本适航指令四.1段的要求; 注2:SB A340-27-4058的要求可以取消并替代AOT 27-23(1997.1.2颁发)的要求;
五. 生效日期:1997年8月2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 7月 30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62688899-2612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B737-15修正案号:39-1981
一. 标题:安装新设计的方向舵限制装置和偏航阻尼器系统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波音737-200/-300/-400/-500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97-14-03 修正案 39-10060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由于方向舵过量作用造成飞机可操纵性降低以及由于偏航阻尼器系统失效造成飞机非指令性突然偏航而伤及乘客和机组成员,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本指令生效后3年内,按CAAC批准的方法完成本指令A.(1)和A.(2)段规定的工作。
(1)安装新设计的方向舵限制装置,在无需全方向舵作用的飞行状态下该装置能减小方向舵的作用。
(2)安装提高可靠性和故障监控能力的新设计的偏航阻尼器系统。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