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MULT-28 修正案号:39-1944
一. 标题:检查起落架应急释放操作机构
二. 适用范围:
所有未完成空客公司04443改装的,以及未装有使用黄系统用于起落架及起落架舱门释放的备用释放装置、已进行了02781改装但未进行03433改装的A310/A300-6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AD 97-113-221(B)
2.AIRBUS INDUSTRIE A300/A300-600/A310
A.O.T. 32-14
A.O.T. 32-14R1
3.AIRBUS INDUSTRIE SB A300-32-272
A300-32-33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起落架应急放操作机构的不正确安装,导致在起落架释放之前,驾驶舱操作手柄已到达停止位(20.4圈后),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600飞行小时内,按空客公司A.O.T. 32-14R1 4.2.1节的说明,进行一次起落架应急放机构的操作试验(飞机正常停放),如果需要,进行调整。
2.1998年3月31日以前,按空客公司A.O.T. 32-14R1中4.2.2节完成
CAD1997-MULT-28 /39-1944
一次功能试验(将飞机顶起)。
3.每年重复进行一次本指令2所述的功能试验。 注:如果在本指令有效期内,飞机已成功地完成了空客公司A.O.T. 32-14,则不必进行本指令1的工作。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7年6月9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6月2日
七. 联系人: 吴少杰 民航西北管理局适航处 029-870107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MULT-29 修正案号:39-1945
一. 标题:检查后货舱集装箱前锁连接件
二. 适用范围: 未进行空客公司11648改装的A310/A300-6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AD 97-112-220(B)
2.AIRBUS INDUSTRIE A.O.T. 25-05R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放止过长的螺栓使得后货舱集装箱前锁连接件不能正确安装,在施加一个超量力矩的情况下,导致锁从货舱地板上分离,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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