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4-MULT-08 /39-1141
-102,-111或-112 -120 -014 -320 注1:柯林斯(COLLINS)服务通告SB No.16,TTR-920-34-16,(1993.12.9.颁发)规定了涉及的新件号(P/N)后缀合并程序。
(2)用数据库数据重新编软件来改变装在飞机上的TCASⅡ组件的件号,以便得到下表规定的新件号(P/N)后缀:
现有件号(P/N)后缀 新件号(P/N)后缀
-012 -020
-112 -120
-014 -320
注2:件号后缀为-001,-002,-011,-102,-111,和-612的不得在飞机上重编软件。
注3:飞机用户昀好更新飞机飞行手册(AFM)或AFM的补充文件。COLLINS TTR-920 TCASⅡ传送接收机服务信息函件2-93,标题 “CAS逻辑组件变换6.04A”规定了该项更新所需的资料。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3月 25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3月 21日
七. 联系人: 王彦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MULT-13 修正案号:39-1142
一. 标题:营运中的运输类飞机舱内部设施阻燃和发烟性的规定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国登记和/或营运的所有运输类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部《运输飞机适航标准》第一次修订(CCAR-25 Amdt.25-1);
2.NP.CAD93-MULT-01 (1993年 2月 10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改进营运中的运输类飞机座舱内部设施阻燃性能及发烟性控制,减小火灾事故损失,使乘客有更多的时间逃离,本指令要求必须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国外新引进的运输类飞机,包括再次引进的机型:
a.对于在1994年4月30日以前签定购机合同的运输类飞机,应符合本指令四、3.的要求。
b.对于在1994年5月1日以后签定购机合同的运输类飞机,自出厂之日起应满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条款的规定。
2.国内生产新出厂的运输类飞机:
a.对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
CAD1994-MULT-13 /39-1142
以及在1990年7月17日以前申请并获得型号合格证(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运输类飞机:
(1)如果是在1994年5月1日至1996年4月30日期间新出厂的,自出厂之日起在第一次更换舱内材料时要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条款的规定[§25.853(C)条款除外],而§25.853(C)条款应在1995年5月1日起满足。
(2)如果是在1996年5月1日以后新出厂的,自出厂之日起应满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条款的规定。
b.对于在1990年7月17日以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尚未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运输类飞机;自1995年5月1日起飞机出厂时应满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 §25.857条款的规定;而对于1995年4月30日前新出厂的飞机,自出厂之日起在第一次更换舱内材料时要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条款的规定[§25.853(C)条款除外],而§25.853(C)条款应在1995年5月1日起满足。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