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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1 12: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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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F100-10R1修正案号:39-1894
一. 标题: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二. 适用范围:
列在FOKKER SB F100-53-080 REV.1(1997.2.14颁发)的所有F.28MK.0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1995-086/2(A),(1997.2.28颁发);
    2.FOKKER SB F100-53-080 REV.1 (1997.2.14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 )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F100-10,39-1507
在一些装有登机旅客门的F100飞机上,FOKKER公司已经颁发SB F100-52-044在门上安装一个中央安全销以防止在飞行中当门操作手柄没适当地放在“LOCKED”位置时打开,昀近分析表明,由于用以支撑放下销的门框支撑结构的强度不够,在整个飞行包线中不能保证安全,由于在同机型的其他飞机上存在或将产生这个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本适航指令要求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加强经按SB F100-52-044改装过的所有装有旅客登机门的飞机。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个月内,根据FOKKER SB
  CAD1995-F100-10R1/39-1894  
F100-53-080(1994.12.14颁发或REV.1,1997.2.14颁发及以后荷兰适
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按完成说明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注:1.完成了本适航指令,必须在相应飞机履历本上记录;
        2.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7年4月1日
六. 颁发日期:1997年4月1日
七. 联系人: 徐春雷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62688899-2612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F100-03修正案号:39-1895
一. 标题:检查 /更换--刹车扭力管控制杆
二. 适用范围: 所有F.28MK.0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BLA
1997-025(A) (1997.2.28颁发);

    2.FOKKER SB F100-32-108 (1997.2.7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荷兰适航当局昀近收到一个关于FK100飞机控制杆失效的报告。这个控制杆(P/N为D75669-001)是安装于刹车扭力管组件上的(P/N为D75663-401或-403),也是刹车机械操纵系统的一部分,位于驾驶舱地板,方向舵脚蹬前方。当机组在设置停留刹车时,左脚蹬板不起作用,从而发现了此故障。随后这个FOKKER飞机用户,在日常维护检查时,在机队的其它2架飞机的相同控制杆上也发现有小的裂纹。这3架FOKKER飞机在检查时,都有了13,000到15,000飞行循环,这种情况如不纠正,将导致驾驶员左脚蹬与左刹车系统的脱离。由于这种不安全状况已确认,并有可能存在或发生于其它同型号飞机,本适航指令要求对相关控制杆和组件做一次检查。
    除非以前已完成,否则做如下工作:
    1.自新飞机起10,000飞行循环前,或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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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