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A320-11修正案号:39-1712
一. 标题:主起落架减震器组件的内表面检查
二. 适用范围:
未完成空客改装通告24594(参考空客服务通告A320-32-1144)的A320-200系列,所有型号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96-16-03 修正案 39-9703
2.空客服务通告 A320-32-1144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减震器组件内表面的损伤,从而导致减震器行程过长及扭矩联动装置失效,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按下列措施完成工作:
1.自主起落架减震器进行更换、组装或大修之后6000次起落内,或本指令生效6个月内(后到为准),应按照1994年12月8日公布的空客服务通告A320-32-1144,对主起落架减震组件进行改装。
注释:空客服务通告A320-32-1144参考了道蒂(Dowty)航宇公司服务通告200-32-215(1994年7月7日发布)和200-32-216R1(1994年11月18日发布),从中可获取更多的有关主起落架减震改装的信息。
2.本指令可采用等效安全方法或调整完成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部门的批准。
3.如果在其它地点能够完成本指令,可以申请特许飞行。
CAD1996-A320-11/39-1712
五. 生效日期:1996年9月3日
六. 颁发日期:1996年9月3日
七. 联系人:赵阳 民航西南管理局适航处 (028)570257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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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MULT-25 修正案号:39-1713
一. 标题:自动驾驶仪超控保护
二. 适用范围: 空中客车A310和A300-6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L DGAC 96-150-203(B)
2.AIRBUS INDUSTRIE SB A310-22-2044
3.AIRBUS INDUSTRIE SB A300-22-6032
4.AIRBUS INDUSTRIE SB A310-22-2047
5.AIRBUS INDUSTRIE SB A300-22-6035
6.飞机飞行手册临时更改:6.01.03/33和 6.01.03/04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避免在400英尺以下,当衔接的自动驾驶仪被超控时出现潜在的失去俯仰配平,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根据AIRBUS INDUSTRIE SB A310-22-2044或A300-22-6032执行改装号11454,以便在所有飞行阶段允许通过加力于驾驶杆在俯仰轴脱开自动驾驶仪。
2)一旦完成改装号11454,从飞机飞行手册中取出临时更改:
6.01.03/33(A310飞机)和6.01.03/04(A300-600飞机)。
3)自完成改装号11454之日起每18个月根据AIRBUS INDUSTRIE SB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