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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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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运行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总值班、公司领导和安全运行监察部。
(Ⅲ)安全运行监察部负责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安办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报告一般事故征候信息。
(Ⅳ)责任部门在事发后 14 小时内,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表》,上报安全运行监察部;安全运行监察部在事发后 16 小时内,负责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安办;安全运行监察部在事发后 16 小时内,通过东航安全信息网报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
(Ⅴ)安全运行监察部在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Ⅵ)责任部门在事发后,应严格按局方和公司要求,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及时将各类信息上报安全运行监察部,并在事发后 5 日内,上报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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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号:01
修订日期:2010.06.10
 

 
调查报告至安全运行监察部;安全运行监察部收到初始调查报告后 10 日内上报调查情况。
(4)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
(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具体样例见本章节第 4 条)
(Ⅱ)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现不安全事件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运行控制中心报告。
(Ⅲ)运行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总值班、公司领导和安全运行监察部。
(Ⅳ)安全运行监察部负责尽快向事发地监管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安办;在事发后 12 小时内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报告不安全事件信息。
(Ⅴ)责任部门在事发后 20 小时内,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表》,上报安全运行监察部;安全运行监察部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负责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抄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安办; 安全运行监察部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通过东航安全信息网报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
(Ⅵ)安全运行监察部在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Ⅶ)责任部门在事发后,应严格按局方和公司要求,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及时将各类信息上报安全运行监察部,凡需要提交调查报告的,在事发后 5 日内,上报初始调查报告至安全运行监察部;安全运行监察部收到初始调查报告后 10 日内上报调查情况。
(5)在境外发生的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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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时,事发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本章节第 3 条(c)款(1)、(2)、 (3)、(4)以及第 5 条规定的时限和流程报告信息。
(6)各运行部门应至少配备 1 名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当部门以任何形式获得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时,由部门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分别按照本章节第 3 条(c)款(1)、(2)、(3)、(4)规定填写《不安全事
件报告表》,上报安全运行监察部。
(7)QAR 室在飞行品质监控中发现疑似四级偏差事件,经初步调查分析确定为不安全事件后,在 20 小时内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表》报告安全运行监察部。
(d)自愿报告要求
(1)鼓励员工自愿报告在一线运行和实际操作中发现的系统缺陷、运
行偏差、违章事件、不安全事件等任何与安全相关的事件或状况。
(2)员工可直接自愿报告: 上航:
报告电话:021-62688558-2584; 传真号码:021-62696061
报告网址:http://10.10.200.220/anyun2/report.aspx
电子邮件:daichj@shanghai-air.com
东航:
报告电话:021-62680065 传真号码:021-62681821 报告网址:http://safeweb.ce-air.com:8080/safeweb
电子邮件:aj@ce-air.com
(3)公司承诺为报告人保密,对员工因非预期或无意过失的自愿报告, 主要用于分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事件严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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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实施非惩罚或减轻处罚的政策。
4、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
本章节列举了应报告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类型,但仍不全面
和完整。对于未列举出的其他类型事件,如果判定危及航空安全,同样应当报告。
 天气原因除外的返航、备降。
 航空器中断起飞。
 危险或有潜在危险情形导致的复飞。
 航空器滑行偏出跑道和滑行道。
 飞行中的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小于规定间隔 的。
 机载防撞系统(ACAS 或 TCAS)出现决断咨询(RA)。
 严重偏离(指定的)空速、偏离(指定的)航迹或高度(300 英尺以上)。
 航空器在地面滑行中误入滑行道或者未启用的跑道,影响其他航空器运行。
 飞错进、离场程序。
 高度 100 米(含)以上出现失速警告。
 航空器部件空中脱落。
 航空器起动、滑行、试车时发动机气流损坏停放在地面的其他航空器或地面设施、设备。
 飞行中不能完成预定的航空器构形(如起落架或起落架舱门、襟翼、缝翼等)。
 飞行区保障设施、设备故障,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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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导航设备故障,影响航空器正常飞行。
 按机型要求需进行的“重着陆检查”。
 牵引航空器时造成航空器和设备受损。
 静止状态的航空器发生非正常明显位移。
 飞行区内,航空器起火冒烟,地面设施、设备、货物等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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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