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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终端区运行
1、使用的进离场程序
(a)公司遵守局方和所飞国家民航当局公布的机场进、离场程序。 (b)离场应急程序:
(1)按照公布的离场程序或直接离场程序所进行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的起飞分析己充分考虑了该程序飞行航径下的障碍物。预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满足 CCARl21.189(c)款超越障碍物的要求;
(2)公司按照局方制定离场应急程序的要求,制定了下列机场离场应急程序并经局方审核批准:
机 场 离场应急程序
昆明 03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版纳 16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迪庆 16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丽江 02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20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武夷山 03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21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张家界 08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26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西宁 11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29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延吉 09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广州 02L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02R 号跑道离场应急程序
2、在终端区运行时,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飞机在距离机场中心 7.5 千米(4 海里)范围内,离地高度 750 米(2500 英尺)以下,不得以大于 370 千米/小时(200 海里/小时)指示空速运行。
3、在终端区运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发出偏离指令,机长应对越障情况进行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机长应执行偏离指令,否则,机长应按标准进离场程序运行。
4、在目视飞行规则下,飞机发生无线电失效,如符合下列条件,机长应操纵飞机着陆:
(a)天气条件符合或者高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b)能够保持目视跑道的标志指示;
(c)塔台给予允许着陆的信号。
5、在仪表飞行规则下,飞机发生无线电失效,则应根据以下规定继续飞行:
(a)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飞行航线:
(1)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
(2)如果飞机正在被雷达引导,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者航路;
(3)在没有指定航线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线飞行;
(4)如果不能按照(3)款所述航线飞行时,则按照飞行计划所申请的航线飞行。
(b)按照下列高度或者高度层中最高者飞行:
(1)无线电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者飞行高度层;
(2)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或者高度层;
(3)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者高度层。 (c)离开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
(1)当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机长如果已收到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接近此时刻时开始下降或者下降和进近;如果未曾收到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则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或者(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 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下降或者下降和进近;
(2)在许可界限不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机长如果已收到过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预计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此时刻离开许可界限; 如果未曾收到过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到达该许可界限上空时继续飞向起始进近定位点,并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达到时刻或者(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下降或者下降和进近。
6、非精密进近
(a)非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的最低下降高(MDH)是为该程序公布的超障高(OCH)或为该机型和机组批准的最低下降高(MDH)。
(b)非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的最低能见度可用表 1 或表 2 确定。
表 1 多发飞机非精密进近 MDH 在 75M 和 100M 之间目视设施与能见度 (或 RVR)的关系:
(1)全套目视设施为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四《机场》第一卷规定的Ⅰ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并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2)中等目视设施为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四规定的高强度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并有跑道边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3)基本目视设施包括低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进近灯不符合简易进近灯规范或无进近灯,但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4)表中 ILS(GP 不工作)进近,有最后进近定位点(FAF)和中指点标(MM)。
表 2 多发飞机非精密进近最低下降高(MDH)在 100 米和以上 MDH 与最低能见度的关系:
(1)表中所列能见度数值是以具有全套目视设施为基础; (2)只有中等目视设施,表中能见度数值应增加 400 米; (3)只有基本目视设施,表中能见度数值应增加 800 米。 7、精密进近
(a)公司目前飞行运行只执行 ILS、ILS/DME 两种Ⅰ类精密进近。 (b)多发飞机Ⅰ类精密进近最低 RVR 或能见度:
(1)ILS 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如果使用 DME 提供相当于指点标的距离信息时,则要求 DME 系统的精确度为 0.5NM(用于外指点标台 OM)和 0.2NM(用于中指点表 MM),机载测距仪(DME)设备也应有相应的准确度的分辨能力;
(2)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为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 14 规定的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进近中线灯从跑道入口向外延伸至 900 米,但从确定最低标准考虑,进近中线灯长 720 米或以上认为是全长。高强度简易进近灯光
系统的中线灯的长度不应少于 420 米;
(3)表中数值只适用于下滑角不大于 4 度的进近,对于大于 3 度下滑角的进近必须有目视下滑坡度引导,在到达 DH 之前即能看到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的航道指示;
(4)表中的 RVR 为接地区 RVR 的数值,跑道能见度为着陆方向的能见
度;
(5)如果决断高大于 75 米但小于 90 米,则表中最低跑道视程或能见度数值应增加 100 米。如决断高为 90 米或以上则应增加 200 米。但对于无进近灯的跑道要求能见度为飞机沿下滑道至决断高的一点到跑道入口的距离。
8、盘旋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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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