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航空公司 >

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目视盘旋最低标准能见度:
 
 
航空
有限公司
 
运 行 手 册
 
修订号:00
修订日期:2010.04.06
 

 
6.04 准许进入驾驶舱的人员
1、在飞行运行中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驾驶舱,但机长为了安全可以要求其离开驾驶舱:
(a)机组成员;
(b)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c)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主要有下列人员:
(1)机务维修人员;
(2)飞行签派人员;
(3)航空气象人员;
(4)航行情报员;
(5)空中交通管制员;
(6)公司雇用的飞行人员。
(d)经公司特别批准,并经机长同意的其他人员,主要有下列人员: (1)公司安全运行检查员;
(2)需要跟踪检测有关设施设备的人员;
(3)飞机制造厂家的有关技术人员;
2、被准许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应当在客舱内有供该人员使用的座位,但下列人员在驾驶舱有供其使用的座位时除外:
(a)正在对飞行操作进行检查或者观察的局方监察员或者经授权的局方委任代表;
(b)局方批准进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观察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c)公司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d)经公司批准的其他航空公司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e)经公司批准的其他雇员,其职责与飞行运作的实施或者计划、或
 
者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此人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任务是必需的;
(f)经公司批准的该飞机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技术代表,其职责与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职责是必需的。
3、机长应当允许局方指定的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时,在出示局方监察员证件后,使该监察员不受阻碍地进入该飞机的驾驶舱。
4、机长或副驾驶必须向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介绍观察员座位上安
全带的使用、氧气面罩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防烟眼镜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
法,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程序。
5、进入驾驶舱人员查证方法和程序
(a)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向机长提供下述个人证件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由公司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该次飞行进入驾驶舱的《任务书》; (3)由局方颁发的相关执照;
(4 )公务乘机证明。
(b)经公司特别批准,并得到机长允许而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向机长提供下述个人证件材料:
(1)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运行副经理签发的准许该次进入飞行驾驶舱的批准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c)进入驾驶舱人员证件材料查证方法:
(1)由允许该次飞行进入驾驶舱人员,将证件材料交给当班客舱乘
 
务长,当班客舱乘务长按进入驾驶舱规定的程序,将证件材料递交机长审核;
(2)机长对证件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d)进入驾驶舱程序
经机长审核确认无误,告之客舱乘务长,由客舱乘务长引导进入驾驶
舱。
 
航空
有限公司
 
运 行 手 册
 
修订号:00
修订日期:2010.04.06
 

 
(此页空白)
 

章 节 目
第七章 录
页 码
特殊运行的要求
7.01 RVSM 空域运行 7.01-1
7.02 RNAV(RNP)空域运行 7.02-1
7.03 跨水/延伸跨水运行 7.03-1
7.04 机型航线适用性的确认 7.04-1
7.05 ETOPS 运行 7.05-1
7.06 高原机场运行 7.06-1
7.07 特殊机场运行 7.07-1
7.08 二次放行 7.08-1
 

 
(此页空白)
 
7.01 RVSM 空域运行
1、概述
(a)定义
(1)现阶段 RVSM 具体是指在飞行高度层 290 与飞行高度层 410(含)
之间将原来的 2000 英尺(600 米)垂直间隔昀低标准缩小为 1000 英尺(300
米);
(2)未获准 RVSM 运行的飞机,除非事先局方批准,否则应当在 8400 米(含)以下飞行,或者在 13100 米(含)以上飞行。
(3)RVSM 仅适用于符合 RVSM 运行要求的航空器在 RVSM 空域内的运行。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取得注册国或航空器运营人所属国的适航和运行批准后, 方可实施 RVSM 运行;
(b)我国大陆实施 RVSM 运行的区域
水平范围: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以及三亚飞行情报区 01 号扇区(不含已经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三亚飞行情报区海洋空域,以及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
垂直范围:飞行高度层 8900 米(含)至 12500 米(含)之间。
(c)对于航空器被签派进入必须得到 RVSM 批准的每个运行区域,飞行签派员都应熟悉其飞行高度层的配备;
(d)公司只能在《运行规范》规定的 RVSM 区域实施 RVSM 运行。
(e)实行 RVSM 的意义
(1)增加飞行高度层和空域容量,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益;
(2)有利于管制员调配飞行冲突,减轻空中交通管制指挥的工作负荷; (3)对于接近昀佳巡航高度的飞行,可节省约 1%燃油;
(4)减小地面延误。 2、签派要求
(a)确定 RVSM 空域的飞行高度层(FL)底线、顶线和横向边界;
 
(b)确定对飞入某一空域,是否特别要求 RVSM 批准;
(c)确认该飞机得到 RVSM 批准;
(d)确定对于进行 RVSM 运行的飞机是否有操作上的限制(如速度或高度限制);
(e)检查《昀低设备清单》(MEL),看是否满足与 RVSM 相关的系统要
求;
(f)检查 ICAO 飞行计划中的第 10 项(设备),确保其正确反映 RVSM 的批准状态。字母“W”向 ATS 表示公司和飞机得到了 RVSM 批准。对于欧洲地区的 RVSM,飞行计划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RVSM 空域的进入点和这之后的申请高度层;
(2)RVSM 空域的脱离点和这之后的申请高度层;
(3)在 ICAO 飞行计划第 10 项中加入“W”以指明获得了 RVSM 批准; (4)没有获得 RVSM 批准的国家航空器或其编组应在 ICAO 飞行计划的第 18 项加入“STS/NON RVSM”。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