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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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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机的维修放行
(a)飞机每次飞行前应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b)维修人员的责任:
(1)检查飞机飞行记录本的记录;
(2)检查所有的保留项目以确定保留期限符合规定,且在保留期限内上述缺陷不需采取补救措施;
(3)记录在地面发现的飞机和发动机的缺陷;
(4)记录做过的工作,确认所有必需的维护工作已完成;
(5)根据缺陷或者损坏的影响程度,确认该缺陷或者损坏是不是严重缺陷或者严重损坏;
(6)确认某缺陷已被批准作为保留项目;
(7)根据适用的法规和飞机的现实状况签发维修放行许可;
(8)在执行了例行检查后签发维修放行许可。
(c)维修放行人员的资格:维修放行许可需要在下述有资格的人员对飞机完成例行维修之后才可签发。
(1)主基地:由被授权的放行人员执行,确保所有必需的维修工作已完成后签发;
(2)外站:由被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发。
(d)机长的责任:
(1)检查飞机飞行记录本前 3 个飞行日的记录,如有故障报告,必需
 
确认故障是否排除;
(2)填写飞机飞行记录本,或者指定其他的飞行机组成员完成此项工作,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
(3)飞机飞行记录本记录的内容:
(Ⅰ)已观察到的飞机缺陷和损坏;
(Ⅱ)飞机被认为进行过非正常飞行或者经历了非正常地面环境; (Ⅲ)所必需的有关数据。
(e)当飞机存在故障/缺陷保留时,机长应了解该故障保留对飞行运行的影响,以及故障保留的有效期,并按 MEL/CDL 确认是否符合昀低放行标准。 3、过站检查
(a)定义:
严重损坏或者严重缺陷:任何影响飞机的安全或者导致飞机变得不安全的损坏或者缺陷。
(b)过站检查可由持有执照的维修人员亲自执行或者在其监督下由协议维修单位人员完成。
(c)在正常使用机场,通常要求进行例行过站检查维修,但若由于超出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持有执照的放行人员时,机长应从主基地寻求帮助。这种帮助取决于当时的环境、飞机的缺陷和保留项目。可以:
(1)从主基地或者其他机场派公司授权的合格人员前来;
(2)由机场维修部门派出指定合格人员并经本公司授权后进行过站检查,放行飞机。
(d)当飞机备降在无地面保障协议机场的放行规定如下:
(1)如飞机无影响适航的故障和信息,机长可以放行飞机;
(2)如飞机有故障,但放行前故障不需要维护工作,且不涉及到 MEL 放行的(M)项工作要求,机长可以放行飞机;
(3)如飞机有故障,且放行前故障需要维护工作,机务工程部派人或者在确认上述机场可以完成相应航线维修工作的基础上一次性授权上述机场完成维修和放行工作。
(e)文件:有关在备降机场的燃油和滑油记录及其他表格的副本应保存在飞机上。
(f)每次飞行放行时,机长应对其判断飞机是否适航负责。 4、维修偏离
(a)当飞机在运行中产生了缺陷或者受到损坏,而此时又无法按照《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提供的程序给予修复时,飞机的继续运行是通过一个维修偏离系统进行授权的。
(b)通过这一系统筛选的偏离则不需特许批准就可保证飞机继续飞行而满足要求。系统包括:
(1)昀低设备清单——MEL,在每架飞机上都配有经局方批准的 MEL 供机组直接查阅和使用。
(c)昀低设备清单(MEL)
(1)在某些情况下,飞机上的有些部件、系统保留故障状态飞行是允许的,详细内容包括在此状态下的限制、极限和特殊的使用条件,均列于公司的 MEL 中。
(2)飞机保留故障放行时,机务维修人员应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中记录飞机某些部件和系统的缺陷或者损坏的情况,具体程序见《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3)MEL 是根据主昀低设备清单(MMEL)制定的,不包括适航指令所要求的处于工作状态的仪表和设备。
(4)MEL 的使用程序:
(Ⅰ)机务维修人员应当尽一切可能尽早排除飞机的技术缺陷,以使飞
 
机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适航放行。一旦飞机某一部件、系统不工作不能在起飞前排除,应及时通知机长,机长应优先考虑 MEL 的规定,特别注重(O) 部分的条件和限制;
(Ⅱ)对于某次飞行,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如果机长判断按照 MEL 保留的机载设备项目对安全是重要的,机长有权决定不起飞。同时机长可以向 MEL 编委会提出高于 MEL 要求的建议;
(Ⅲ)在按照 MEL 放行飞机时,机务维修人员应向飞行机组详细说明不工作设备项目的情况,必要时还应介绍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并将这些信息在飞机飞行记录本注明;
(Ⅳ)在签派或者放行多个 MEL 设备项目不工作之前,飞行签派员、机长和机务维修人员应当确认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关联和干扰,不会造成安全水平的降低或者过多加重机组工作的负担;
(Ⅴ)MEL 的规定仅适用于飞机开始飞行之前。任何对于在开始飞行以后出现故障或者不工作情况,机长必须基于飞行机组的判断和飞行技术状况,决定是否继续飞行。
5、风挡维护
为保证安全,在进行风挡维护时,机组成员应将风挡加温开关置于“OFF”
位。
6、飞行操纵系统的双人检验
在正常使用机场需进行操纵系统的双人检验时,若只有一名持有执照的放行人员,另一名检验员由机长担任。
7、发动机系统的试车:在上海浦东、上海虹桥机场以外的航站需进行发动机地面慢车检查(除性能试车外)时,若现场维修人员不具有试车资格, 须由公司机务工程部授权,由机组负责按机组标准程序完成发动机开关车。试车前的地面准备工作、试车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记录参数、外部检
 
查、试车结束后的恢复工作等由维修人员负责实施。试车过程中需保持机组与地面人员通讯畅通。
8、操纵系统的舵面检查
在进行了飞机的维修之后,飞行机组成员必须按照《飞机使用手册》中的程序对部分或者全部操纵舵面进行检查。
9、双套系统的对等使用
为增加使用寿命并检查系统部件的可靠性,凡双套系统都应交替使用。 10、雷击
在遭到雷击后,应判断下列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能力:
(a)起落架——收上或者放下;
(b)无线电设备的可靠性;
(c)磁罗盘的准确度;
(d)飞行操纵系统的操作。
11、飞机飞行记录本
(a)公司在每架飞机上都建立了飞机飞行记录本,其内容: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