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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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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审查航路上的天气报告和预报,重点在于可能影响高度层飞行保持能力的超过中度扰流的气象条件。
(h)确定 TCAS 是否可用(TCAS 是建议安装的设备,RVSM 运行不强制要求安装)。
(i)不符合 RVSM 航空器的飞行。对于不符合 RVSM 要求的飞机所实施的维修、飞机交接或出于人道目的的飞行,飞行签派员必须遵守 ATS 对该飞行的要求。
3、机组要求
(a)在每次飞行前,应完成如下程序:
(1)检查维修日志和表格,以确认 RVSM 空域飞行所需设备的状况。确
 
认对所需设备的缺陷已采取了维修措施进行修复;
(2)在飞机的外部检查中,应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静压源附近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可能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度的其他部件(这种检查可以由有资格并得到授权的人员而非飞行员来完成,例如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
(3)飞机起飞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求,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 RVSM 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
(4)在起飞前,飞机的高度表应设置当地高度(QNH),这时应在飞机使用手册所规定的误差限制内显示已知的标高(例如机场标高)。已知标高和高度表显示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得超过 23 米(75 英尺)。也可使用 QFE 的备用程序;
(5)在起飞前,RVSM 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必须是可使用的,如果有故障指示,必须予以解决。
(b)在进入 RVSM 空域前,确认下列设备正常工作:
(1)两个主高度测量系统;
(2)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3)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4)如果要求的设备在飞机进入 RVSM 空域之前失效,则飞行员应请求一个新的许可,以避免在该空域飞行;
(5)太平洋地区的 RVSM 空域不要求使用应答机。但公司应满足 RVSM 空域邻近的转换空域对应答机的要求。
(c)飞行中程序。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飞行机组训练和程序中:
(1)飞行机组应遵守与 RVSM 适航批准有关的飞机的运行限制(如果对
于特定的航空器组存在这种限制的话);
 
(2)应强调,当飞机通过过渡高度时,应迅速在所有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 29.92 英寸汞柱/l013.2 百帕,在到达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CFL)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
(3)飞机在平飞过程中保持在 CFL 上是很重要的。机组应特别注意, 以确保完全明白并遵守 ATC 的指令。除了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外,飞机不得在没有 ATC 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 CFL;
(4)飞行机组收到管制员发布米制飞行高度层指令后,应当根据“中国民航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表)”确定对应的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它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为 300 米(1000 英尺);
(Ⅰ)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5)在高度层转换时,飞机偏离指定飞行高度层的昀大误差不得超过 45 米(150 英尺);
(6)如果具有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利用其高度捕获的功能来完成改
平;
(7)在平飞巡航过程中,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可工作并接通,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应参考两个主高度表中的一个来保持巡航高度;
(8)高度告警系统应是可工作的;
(9)每大约一个小时,应对主高度表进行交叉检查。二者之间的差值昀大不得超过 60 米(200 英尺)或飞机使用手册规定的一个更小的值。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制,应报告高度测量系统失效,并通知 ATC。应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之间的差值,以备在应急情况下使用:
(Ⅰ)对于大多数飞行,飞行员对驾驶舱仪表的正常扫视就足以完成高度表交叉检查;
(Ⅱ)应至少把在 II 类导航区域进入点附近的初次高度表交叉检查记录下来(例如离开海岸线时)。应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以备在意外情况下使用;
(Ⅲ)将来的系统可能使用自动高度表比较器以代替机组的交叉检查。 (10)通常情况下,应选择用来控制飞机高度的高度表来为向 ATC 发送高度报告信息的应答机提供高度输入信号;
(11)如果飞行员得到 ATC 关于 AAD 误差超过 90 米(300 英尺)的通知, 飞行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返回 CFL。
(12)公司具备 FMS 侧向偏置能力且使用 GPS 导航的航空器进入我国 RVSM 空域 8900 米至 12500 米高度范围后,沿航路或航线飞行时,统一向航路中心线或航线右侧偏置 1 海里。在航路实施时,不需要报告管制员。在航线实施时。应当向管制员报告。在得到许可后方可实施。航空器在离开 RVSM 空域时,机组应当取消侧向偏置,回到航路中心线和航线飞行。
(d)在改变高度时,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员另有要求,飞行机组应采取
 
下列措施,减少机载防撞系统产生虚警:
(1)在改变高度爬升或者下降时,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 500 至 1000 英尺/每分钟,且不得大于 1500 英尺/每分钟;或者
(2)在爬升或下降至管制许可高度前的昀后 300 米垂直范围内,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 500 至 1000 英尺/每分钟,且不得大于 1500 英尺/每分钟;
(3)当飞机爬升或下降率小于 500 英尺/每分钟时,飞行机组应当报告管制员,以便管制员合理预测航空器飞机抵达管制许可高度的时间;
(4)飞机运行时,飞行签派员应当利用地空数据通信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持续监控在 RVSM 空域运行的飞机状态,包括:飞行位置、飞行高度、下一位置的时间、燃油、航路时间、MEL/CDL 和其他影响运行的因素等。
(e)进入 RVSM 空域后的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飞行员应通知 ATC 出现的影响保持 CFL 能力的特殊情况(如设备失效、天气条件),并与管制员协调行动计划;
(2)RVSM 空域飞行中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处置程序与其它发生的类似情况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处置上也略有不同。这里主要用于由于气象条件、飞机性能、增压失效、发动机失效等情况所造成的不能保持指定高度,需要快速下降和/或返航、改航到备降场的情况,机长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决定其所采取的昀安全的行动。
(3)遭遇危险天气和航空器系统失效
当不能够保持管制员批准的飞行高度(CFL)或者不能确定航空器高度保持性能时,飞行员采取的初始行动如下:
(Ⅰ)通知管制员并请求下列协助;
(Ⅱ)尽可能保持管制许可的飞行高度,同时评估当时的情况; (Ⅲ)通过目视,或者使用 TCAS(如果装备有)观察空中交通; (Ⅳ)打开外部灯光用以警示附近的其他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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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