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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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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10.06.10
 

 
认收预计进近时间,在(或尽可能)从现行飞行计划所得到的预计到达时间,开始从ⅰ款的导航设备上空下降;
(Ⅲ)按照为指定的导航设备所规定的程序,完成正常的仪表进近; (Ⅳ)如可能在上述ⅱ款所述的预计到达时间或昀后认收的预计进近时间(二者取其较晚的一个)之后的 30 分钟之内着陆。
(c)国内飞行时:
(1)目视飞行时,机长应保持目视飞行飞往就近机场着陆;
(2)仪表飞行时,机长应按照飞行计划中指定的高度层和预计到达时间,飞往着陆机场导航台上空。在预计到达时间后的 30 分钟内按照优先着陆程序下降和仪表进近;
(3)只有确知着陆机场的天气低于标准,方可按照飞行计划飞往备降机场。改变航向后,原高度层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时,保持原高度层飞行;原高度层低于昀低安全高度时,则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改变航向后,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时,应下降 300 米(或听 ATC 指挥)飞行;如下降低于昀低安全高度时,应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
7、通信和导航设施
(a)在国内运行时,公司必须确认在批准的航路上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在国际运行时,如果由于超出公司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 CCAR121.97/101 所要求的设施,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航路设施与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即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c)公司在实施补充运行时,在整个航路上导航设施能够满足空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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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精度要求,并能保证引导飞机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方准放行飞
机。
8、越洋通信
(a)远程水上飞行与空中交通管制的联系均使用越洋和远程通信网以及公司高频通信。
(1)越洋通信网
(Ⅰ)国际民航组织已颁布了覆盖大部分地区空中航路的越洋通信网。越洋通信使用的主要设备是高频通信系统,甚高频通信系统有时也可以同时使用,但受到有效距离的限制。
(Ⅱ)在越洋飞行中,由于通信距离有限或受到天气对通信系统的干扰, 位置报告或一些其他的信息有时也需要空中电台之间协助转发。发往空中交通管制的例行位置报告或重要信息同时也被转往公司。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将这些情报发往公司,但有些时候,诸如非例行的,或特别的报告,飞行机组应请求转往公司的飞行签派室。
(Ⅲ)当使用越洋通信网进行联系时,使用如下程序:
(ⅰ)高频通信进行收发试机。飞行通信员在收听到呼叫后会反馈空中电台的呼叫信号,但这并不是指令。所有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均以“空中交通管制允许(ATC CLEARS )”的形式;
(ⅱ)保持在指定的通信频率;
(ⅲ)严格收听空中交通管制指令,通常情况下交通管制指令只发布一
次;
(ⅳ)逐字复诵空中交通管制指令;
(ⅴ)对其中的许可指令不能够接收时,飞行机组重新申请并作出解释。 (2)远程通信网
远程通信网是由几家公司(航空无线电公司.斯德哥尔摩.剑桥)合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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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高频通信网联络系统。
(b)高频通信
(1)当飞机所在的区域超出了地面台的甚高频通信范围时,越洋高频通信无线电系统即可提供通信服务。其发射形式为单边带。高频电台质量(接收效果)的一般规律是随太阳位置的升高,使用的频率增加。通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都会提供两个通信频率同时使用,其中一个作为主用,而另一个作为备用。为获得一种满意的通信效果,这些指定频率的换频时间可以通过飞行员的请求,也可以通过地面电台的临时通知。
(2)在高频通信网频率上进行起始联系时,表明主叫电台的识别代码和频率。
(3)高频无线电的频率比较单一,它可以发射或接收但不能同时工作。因此如电台未发射信号,则此时电台处于接收状态。如地面电台和空中电台同时处于发射状态,双方均不能接收到任何信息。因此,在每次发射结束时, 附加有如下词语:“OVER(结束)或 GO AHEAD(请讲)”。
(4)在附加存在紧急情况时,无论通信频率是高频或甚高频,均必须使用以下航空专用术语:
(Ⅰ)MAYDAY-连续以话音方式发射三次表示遇险信息,宣布飞机处于危险状态;
(Ⅱ)PAN PAN-连续以话音方式发射三次表示紧急呼叫,以通知所有临近能够收听到的飞机或地面电台,宣布飞机处于紧急状态;
(Ⅲ)Request Clearance,Request-用于开始更改航路或高度; (Ⅳ)Revised Estimate,Revision-用于更新预计达到时间; (Ⅴ)Position-用于起始呼叫,表示随后将发射位置报告。
(5)高频无线电检查
在进入越洋空域飞行前,飞行机组须检查高频通信系统,依照机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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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册》完成如下检查程序,满足如下条件:
(Ⅰ)在前一航段的飞行中已经使用过,并查阅《飞行记录本》未记录任何有关的故障;
(Ⅱ)机务人员或上一飞行机组已检查过高频通信系统,并在《飞行记录本》上有明确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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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飞行关键阶段
1、飞行关键阶段是正常飞行运行中涉及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的在 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下飞行阶段。
2、在飞行关键阶段,公司不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除飞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那些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旅客的衔接航班,对旅客进行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工作都不是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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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