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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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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打开飞机的外部灯光,持续向其他飞机告警。
(v)如果偏离小于 10 海里,飞机应在 ATC 指定的原高度层飞行。
(vi)如果飞机偏离航路大于 10 海里,根据下表提供的标准开始高度层的改变。
航路中心线航路 偏离大于 10 海里 高度层改变
东向 000-179 磁航向 左 下降 300 英尺
 右 爬升 300 英尺
西向 180-359 磁航向 左 爬升 300 英尺
 右 下降 300 英尺
(vii)当返回原航迹时,如果飞机回到航路中心线 10 海里以内,应返回到原指定高度层。
(viii)如果在偏离之前没有建立 ATC 联系,应继续努力与 ATC 联系已获得许可。如果建立了联系,应使 ATC 知道机组的行动意图,并从 ATC 获得
 
必要的交通信息。
(g)飞行后
(1)对于填写维修日志中有关高度保持系统失效的情况,飞行员应提供足够的详细情况以使维修人员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和修复系统。飞行员还应详述实际出现的缺陷和机组采取的隔离和排除故障的措施。如适用,应说明下列问题:
(Ⅰ)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
(Ⅱ)高度选择器的设定;
(Ⅲ)高度表小刻度窗的设定;
(Ⅳ)用于控制飞机的自动驾驶仪和当选择备用系统时出现的差异; (Ⅴ)如果选择了备用静压孔,高度表的读数差异;
(Ⅵ)进行失效分析程序时对大气数据计算机选择器的使用;
(Ⅶ)选择用来向 ATC 提供高度信息的应答机,人工选择各用应答机或高度数据源时出现的差异。
4、RVSM 运行误差的报告和调查
(a)公司应当在 72 小时内将下列事件以及原因的昀初分析和为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而采取的措施报告给局方:
(1)总垂直误差(TVE)≥±300 英尺(90 米);
(2)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245 英尺(75 米);
(3)与指定高度的偏差(AAD)≥±300 英尺(90 米)。
(b)《RVSM 运行误差记录表》填写流程
(1)飞行机组在发生 RVSM 运行误差后,应在当日填写《RVSM 运行误差记录表》,报运控中心签派室。
(2)运控中心签派室在接收到机组上报的《RVSM 运行误差记录表》后, 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安运部。
(3)安运部接收到《RVSM 运行误差记录表》后,应及时展开调查分析, 并在此类事件发生 72 小时之内,将昀初分析和为防止发生此类事件而采取的措施报局方。
(c)供机组填写用的空白《RVSM 运行误差记录表》存放在驾驶舱机载
 
资料箱内。
(d)《RVSM 运行误差记录表》样式见 22.01。
 
7.02 RNAV(RNP)空域运行
本节根据民航局飞标司《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 RNAV1 和 RNAV2 的运行指南》(AC-91-FS-2008-09)咨询通告编制。实施终端区 RNAV 和 RNP 运行的飞机必须是在公司《运行规范》B0011 批准的飞机。终端区 RNAV 运行是指包括
离场、进场以及到昀后进近航路点(FAWP)之前的进近的运行。
1、系统要求
(a)水平导航:
(1)对于水平导航,RNAV 设备能够使飞机沿机载导航数据库中航路点所确定的航径进行飞行;
(2)RNAV 运行使用下列导航源(顺序不分先后)自动确定飞机水平位
置:
(Ⅰ)GPS
(Ⅱ)DME/DME
(Ⅲ)DME/DME/IRU
(3)导航参数,如至一个航路点的距离和方位等,是根据飞机位置和航路点位置计算的。两个航路点间的轨迹参数提供给导航显示和引导系统, 以使飞机沿期望的航径飞行。
2、机载设备要求
(a)准确度
在实施 RNAV 的终端区运行时,机载 RNAV 系统的水平轨迹保持准确度应在 95%的飞行时间内等于或小于±1 海里;
(b)完整性
对于机载系统,同时向两名飞行员显示危险的错误导航或位置信息可能性很小;
(c)功能的连续性:
(1)机载系统失去所有导航信息的可能性很小;
(2)机载系统失去所有导航和通信功能后不能恢复的可能性极小。 3、签派及航行情报操作
 
(a)飞行前:
(1)检查飞机适航状况,确认是否有保留故障。如有保留故障,检查是否符合 MEL 中关于 RNAV 和/或 RNP10 运行要求;
(2)对于 B-RNAV 和 RNP10 运行,FPL 电报第 10 项,需加入“ R”,对于 P-RNAV(RNAV1/RNAV2)运行,FPL 电报第 10 项需加入“RP”。如果飞机因设备故障,不具备 B-RNAV 和 RNP10 能力,注意 FPL 电报第 10 项不能加入 “R”,并且在第 18 项加入 STS/RNAV INOP,或者 STS/RNP INOP;不具备 P-RNAV (RNAV1/RNAV2)运行,注意 FPL 电报第 10 项不能加入“RP”。对已发 FPL 的航班,应发 CHG 报更改。对于没有 PBN 运行 FPL 报做出统一规定的国家或地区,按照 ICAO Doc7030《地区补充程序》文件、各国 AIP 和实施地区的要求填写 FPL 报。
(3)查看 NOTAM,看所运行的 RNAV 或 RNP10 空域是否有临时限制,是否有对 RNAV 程序使用的导航设施不工作等。
(b)飞行计划制作:
(1)只有 IRU,没有 GPS 的飞机,在 RNP10 洋区航路飞行时,注意 IRU 的运行时间限制为 6.2 小时。对于 B-RNAV,运行时间限制为 2 小时,P-RNAV 为 30 分钟,此时间限制从 IRU 设置到 NAV 模式开始计算,或者从昀后一次无线电位置更新开始计算,以时间后者为主;
(2)放行一部 FMS 不工作的飞机(具有备用导航方式)执行 RNP10 航路,注意航路飞行时间不能超过 RNP10 的运行限制 6.2 小时。如果必须执行超过 6.2 小时的航线,飞行签派员要掌握该 RNP 空域 2 套 FMS 不工作的非正常程序,有两种放行选择:
(Ⅰ)中途选择技术经停机场,进行 IRU 校准,重新计算时间;
 
(Ⅱ)从初始校准时间算起,对超过 6.2 小时以后的 RNP 航路,巡航高度按照正常巡航高度规划,但此段航路燃油消耗按照 RNP 空域以下的高度进行计算;
(Ⅲ)如果空中丧失 RNAV 或 RNP10 能力,若 ATC 给出水平间隔调整, 飞行签派员不需做任何动作。若 ATC 指挥飞机改变飞行高度,脱离 RNAV 或 RNP10 飞行空域,飞行签派员需根据新的巡航高度重新计算一份飞行计划, 必要时安排备降。
(c)导航数据定制及检查
(1)导航数据库应从符合《航空数据处理标准》(RTCA DO-200A 或 EUROCAE 文件 ED76)要求的供应商处获得,并应与设备的功能相匹配。导航数据库的供应商应持有满足 FAA AC20-153 标准的 FAA 接受函(LOA)或满足 EASA IR21 中 G 章标准的 EASA L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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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