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航空公司 >

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此页空白)
 
11.03 运行控制
1、运行控制的责任
(a)航空公司对公司所有运行的运行控制负责。
(b)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补充运行中,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公司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委托公司合格的飞行签派员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 但不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当飞行签派员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飞行签派员根据运行副总经理的授权有权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
(d)补充运行中,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中国民航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2、机长的责任
(a)在飞行期间,机长对机组成员、旅客、货物和飞机的安全负责。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的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b)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认为该次飞行不能安全完成时,除非机长认为已经没有更安全的程序可以执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飞往所签派的机场。如果机长继续飞往该机场,则处于紧急情况。
3、运行控制
(a)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至少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3)如果根据签派员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b)补充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1)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2)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3)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c)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在飞行前和飞行中,飞行签派员应当使用公司地空通信系统或者通过航空管制部门转告等方法将通信设备、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危险天气等威胁安全的信息通知飞行机组。
(d)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了解到某些情况,包括机场或者跑道情况等,对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时,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限制或者暂停运行,直到这些情况消除为止。
(e)飞行运行中的紧急情况处置
(1)机长在飞行运行中发生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此种情况下,机长可以在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与方法、天气最低标准和其他规定。
(2)飞行签派员在飞行期间发现需要其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时, 应当将紧急情况通知机长,确实弄清机长的决断。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该飞行签派员不能与飞行人员取得联系,则应当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他认
 
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
(3)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行使应急权力时,应当将飞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签派中心。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应急状态发生后 10 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机长应当在返回驻地后 10 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f)在飞行中遇到气象条件、地面设施或者导航(VOR/DME)设施不正常时,当机长认为这些情况影响着飞行安全,应尽快通知相关空中交通管制或者公司飞行签派室,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或者公司签派室应负责将情况报告给负责该设施的机构。
4、飞行跟踪系统
(a)公司在实施补充运行时,使用 FOC 系统作为飞行跟踪系统,对每次飞行进行有效跟踪。公司在虹桥机场主运营基地设有运控中心,实施飞行跟踪,能够对每次飞行进程按照局方要求进行适当的监控,并保证机长能够得到安全飞行所必需的所有资料。
(b)公司在使用经局方批准非所属人员提供的飞行跟踪设施时,公司对每次飞行的运行控制持续负责。
(c)公司规定飞行跟踪系统不要求与空中飞行机组建立通信联系。
(d)公司根据在《运行规范》A0015 中明确规定,经批准使用的飞行跟踪系统和飞行跟踪中心的所在位置。
 

 
(此页空白)
 
目 录
章 节 页 码

第十二章 飞行运作要求 
基本要求 12.01-1
TCAS 使用与管理 12.02-1
避免可控飞行撞地 12.03-1
通信管理 12.04-1
飞行关键阶段 12.05-1
驾驶舱门的关闭与锁定 12.06-1
驾驶舱-客舱的联系 12.07-1
飞行机组的派遣 12.08-1
机组值勤期的管理 12.09-1
飞行运行的实施 12.10-1
超过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 12.11-1
拦截 12.12-1
搜寻和救援 12.13-1
仪表或者设备失效处置 12.14-1
非航班飞行 12.15-1
 

 
(此页空白)
 
12.01 基本要求
1、在飞行运行中必须遵守批准的航路及其限制:
(a)不得在公司《运行规范》规定以外或者批准以外的航路或航段上
飞行。
(b)应当遵守公司《运行规范》规定或者局方批准的限制,并按仪表
飞行规则实施飞行。
(c)在飞行运行中必须遵守局方批准的航路宽度。
2、公司运行必需的机场和航路资料:
(a)必需机场资料
(1)机场:
(Ⅰ)基本设施
(Ⅱ)公众保护设施
(Ⅲ)导航、通信、气象设施
(Ⅳ)影响起飞、着陆或地面运行的建筑物
(Ⅴ)空中交通服务设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
(Ⅰ)尺寸
(Ⅱ)道面性质、PCN 值
(Ⅲ)标志和灯光系统
(Ⅳ)标高和坡度
(3)变换的跑道入口:
(Ⅰ)位置 (Ⅱ)尺寸 (Ⅲ)用于起飞、用于着陆或者二者兼用
(4)障碍物:
 
(Ⅰ)影响按照 CCAR121 进行起飞和着陆性能的障碍物
(Ⅱ)起控制作用的障碍物
(5)仪表飞行程序: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