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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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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最小操纵速度(Vmc):是指飞机在临界发动机失效时,可控制方向的最小速度。
(d)地面最小操纵速度(Vmcg):是指飞机在地面临界发动机失效时, 只用主空气动力控制系统能够恢复飞机控制,并且利用正常飞行技能且方向舵操纵力不超过 68 千克(150 磅)能安全起飞的最小速度。
(e)空中最小操纵速度(Vmca):是指飞机在空中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时,在该发动机保持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恢复飞机控制,并且以零偏航或坡度不大于 5 度,保持直线飞行的最小速度。
(f)临界发动机失效速度(Vef):是指临界发动机假定失效的速度, 临界发动机失效速度不能小于地面最小操纵速度(Vm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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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号:00
修订日期:2010.04.06
 

 
(g)最小离地速度(Vmu):是指不呈现任何危险特征,飞机能进行离地后继续起飞的速度。
(h)起飞抬前轮速度(VR):是指起飞过程中起始抬前轮,以使飞机在 (10.7 米)35 英尺时获得起飞爬升速度(V2)。起飞抬前轮速度(VR)不能小于起飞决断速度(V1)或空中最小操纵速度(Vmca)的 1.05 倍。
(i)起飞速度(V1):该速度不小于临界发动机失效速度(Vef)加上自临界发动机失效到飞行员意识到发动机失效并对发动机失效作出反应的瞬间的速度增量。在进行中断起飞时,起飞速度(V1)是“措施”速度,即在飞机到达该速度时,刹车已开始使用。
(j)离地速度(Vlof):离地速度与起飞抬前轮速度(VR)密切相关并由该速度所确定,全发工作离地速度不小于最小离地速度(Vmu)的 1.10 倍 (假定最大实际可用抬前轮速率)。一发不工作的离地速度不小于最小离地速度(Vmu)的 1.05 倍(假定正常的抬前轮速率)。
(k)起飞爬升速度(V2):等于试飞时所演示的在 35 英尺(10.7 米) 高度的实际速度。它必须等于或大于起飞构型下失速速度的 1.2 倍及空中最小操纵速度(Vmca)的 1.1 倍。
2、概则
(a)公司必须遵守 CCAR121.189 至 121.197 对涡轮发动机飞机性能使用限制要求。
(b)公司遵守局方关于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符合 CCAR121 性能使用限制的要求和计算方法,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据的条件不同时,采用安全余度高、保守的方法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c)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遵守 CCAR.121 某些性能使用限制规定对于安全已无必要,公司遵守局方在《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偏离。
3、飞机结构重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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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飞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飞行:
(1)飞机的起飞重量超过制造商提供的最大起飞重量; (2)飞机的着陆重量超过制造商提供的最大着陆重量; (3)飞机的滑行重量超过制造商提供的最大滑行重量; (4)飞机的无燃油重量超过制造商提供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限制
机型 最大滑行
重量 最大起飞
重量 最大着陆
重量 最大无燃油
重量
   21,319(千克) 
CRJ-200 24,154(千克) 24,040(千克) 47,000(磅)或 19,958(千克)
 53,250(磅) 53,000(磅) 21,000(千克) 44,000(磅)
   46,300(磅) 
B737-700 65,090(千克) 64,863(千克) 58,059(千克) 54,657(千克)
 143,500(磅) 143,000(磅) 128,000(磅) 120,500(磅)
B737-800 74,389(千克) 74,162(千克) 65,317(千克) 61,688千克)
(CFM567B-24) 164,000磅) 163,500(磅) 144,000(磅) 136,000(磅)
B737-800 79,242(千克) 79,015(千克) 65,317(千克) 61,688千克)
(CFM567B-26) 174,700(磅) 174,200(磅) 144,000(磅) 136,000(磅)
B757-200 100,243(千克) 99,790(千克) 89,811(千克) 83,460(千克)
 221,000(磅) 220,000(磅) 198,000(磅) 184,000(磅)
B-2850 107,047(千克) 106,594(千克) 89,811(千克) 83,460(千克)
(B757-200) 236,000(磅) 235,000(磅) 198,000(磅) 184,000(磅)
B767-300 157,396(千克) 156,489(千克) 136,077(千克) 126,098(千克)
 347,000(磅) 345,000(磅) 300,000(磅) 278,000(磅)
B767-300ER 185,519(千克) 185,065(千克) 145,149(千克) 133,809(千克)
(B5018) 409,000(磅) 408,000(磅) 320,000(磅) 295,000(磅)
B767-300ER 187,333(千克) 186,880(千克) 136,077(千克) 126,098(千克)
(B2500/2566) 413,000(磅) 412,000(磅) 300,000(磅) 278,000(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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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飞重量限制
(a)公司根据各机型《飞机飞行手册》和所飞机场气压高度和环境温度制定《起飞性能分析手册》,并符合局方下列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b)公司飞机不得以大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 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 10.7 米(35 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应采用下列两者的较小值:
(1)90 米(300 英尺)+0.125D,(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
(2)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 15 度时,为 600 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 15 度时,为 900 米;
(3)在依据以上条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以上的假设条件是:飞机在到达 14.2 米(50 英尺)高度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 15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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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