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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4、装载配餐和机上供应品的机上餐车必须签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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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旅客和行李的安全控制
1、旅客购票,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按《旅客定座单》上款项详细如实填写。
2、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客运值机人员必须查验机票和身份证件的有效性。
3、旅客登机时,客运人员必须查验登机牌,确认经过安检,并引导、运送旅客登机;客舱乘务员必须清点旅客登机人数,与客运人员核对。
4、旅客手提(交运)行李一律经过安全检查,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行李,不得装入、留在航空器上。
5、发现可疑行李,客运人员应立即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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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货邮安全控制
1、所有货物、邮件在装机前一律要实施 100%X 光机安全检查,超大、超重无法通过 X 光机检查的货物必须入库存放 24 小时,并进行人工检查。
2、已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卫措施的货物、邮件应当在等待装机前隔离存放。
3、所有货物、邮件在收运后、装机前的储存和地面运输中应当实施严密的保安控制措施,防止被放入武器、爆炸物和其他危险装置。
4、发现可疑货物、邮件应立即报相关部门,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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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特殊运输的安全控制
1、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机时,应当持有本人持枪证、中办警卫局、公安部警卫局、总政保卫部、军委办公厅警卫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的持枪证明,由本人采取枪弹分开的办法随身携带,并将携枪人员人数、座位号等相关情况书面通知机长。
2、托运各类枪械必须出具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明,以及机场公安机关批准的证明,枪械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子弹要分开包装;枪械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托运人应派员负责押运。
3、押解接收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按照民航局、公安部《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民航公发〔2001〕250 号)执行。
4、机场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通知承运人。
5、承运人应当制订程序规定,通报空警、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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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出入境安全控制
1、出入境的人员和航空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
规。
2、出入境的人员和航空器,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机组和旅客的名单, 必须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3、交运的货物、邮件、行李等物品,必须按规定向边防、海关等部门申报并经过安全检查,方可装机。
4、出入境的人员和航空器,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禁物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5、国际(地区)航班机组办理边防、海关出入境申报手续,由当次航班机长指定机组人员负责,机长对该项工作落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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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安全保卫原因拒载的标准
1、根据载运条件,公司有权以安全为由拒载旅客及其行李、货物、邮
件。
2、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及其行李、货物、邮件一律不予承运。 3、公司拒绝载运已被其他承运人以安全保卫原因拒载的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物、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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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控制
1、航空器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2、在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危害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它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措施。
3、飞行中加强防范措施:
(a)全程闭锁驾驶舱门;
(b)加强对驾驶舱门的警卫;
(c)加强客舱的巡视,掌握旅客的动态;
(d)空警、安全员与乘务组共同维持客舱的秩序;
(e)限制旅客使用影响飞行安全的电子设备;
(f)任何人不得在航空器上饮用除公司供应以外的含酒精的饮料;
(g)不得向警卫人员、被押解对象及表现为醉酒状态的旅客供应任何含酒精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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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非法干扰
1、总则
(a)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航空安全保卫手册》,以及处置非法干扰的对策、程序、方案。
(b)按照规定程序向局方报告非法干扰事件,除机长提供的情况外, 按照《航空安全保卫手册》的要求提供信息。
2、非法干扰活动及行为
(a)根据国际民航组织《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民航局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的非法干扰活动及行为有:
(1)以武力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强迫机组操纵航空器改变预定航向,飞往其他境内外机场降落的活动及行为;
(2)以任何方式在航空器上安置、携带或企图安置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品,可能破坏或者损坏航空器,使飞行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出现险情的活动及行为;
(3)在飞行中对机组成员或者旅客进行暴力侵害、威胁,对航空器安全及机组、旅客人身造成危害的活动及行为;
(4)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故意损坏航空器设备的活动及行为;
(5)提供已知的错误信息,导致飞行中断或者安全受到危害的活动及
行为;
(6)在飞行中故意扰乱机组工作和机上秩序的活动及行为;
(7)在飞行中盗窃航空器上的设备、旅客行李物品,对飞行安全产生不良后果的活动及行为;
 
(8)在飞行中非法或企图使用任何物体、装置或者武器,对飞行安全构成危害的活动及行为。
3、非法干扰的处置
(a)处置一般性非法干扰的程序:
(1)对非法干扰活动及行为作出准确评估,确定其性质和可能发展的
程度;
(2)根据非法干扰活动及行为的严重性,依据有关法规及时采取制止、说服、警告、强制约束以及其他法律措施,使非法干扰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减到最小;
(3)对于一时无法控制的非法干扰活动及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非法干扰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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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