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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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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灭火瓶应置于客梯车或廊桥附近,以备出现紧急情况时使用; (f)机长对实际加油量的正确与否负责。
5、燃油外溢处理
(a)加油过程中出现燃油外溢时,应迅速停止加油,飞行机组或地面人员应通知机场当局;
(b)燃油外溢由地面相关人员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机长;
(c)注意事项:
(1)不允许在溢油区域内拖动工作梯等设备防止因磨擦产生火花; (2)距溢油区 25 米范围内不允许开启电器设备;
(3)溢油区域内的加油车或其他机动设备,在清除溢油符合安全要求之前,必须保持现状;
(4)溢油区域附近应布置持有灭火设备的人员并处于警戒状态,防止
 
无关人员或车辆闯入;
(5)如溢出的燃油失火,有可能危及飞机时,只要条件允许应将飞机拖离溢油区;
(6)少量溢油可用砂子、泥土或其他吸收剂覆盖,也可用经批准的矿物型吸油剂清洗;
(7)溢油面积过大或任一方向溢出的尺寸超过 3 米的连续流动溢油, 或对人员财产构成危险时,消防人员未到达前,由地面人员在溢油的边缘喷洒泡沫或干粉灭火剂,并将吸收剂从溢油边缘慢慢倒向溢油中心,直到完全覆盖为止,在消防人员未到达前,不得清扫吸收剂;
(8)溢油未清除前,不得在该区域起动发动机、电源车、气源车或可
能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
6、飞机上有旅客时或旅客登机/下机时的加油:
(a)通过机上内话系统保持驾驶舱机组成员与地面勤务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b)“禁止吸烟”标示灯保持接通,飞行机组应通知(主任)乘务长; (c)客舱乘务员应广播通知旅客在原位就座,且解开安全带,不要堵塞客舱通道;不得使用手机、闪光灯、火柴和打火机;
(d)当旅客在登机或下机时,飞机正在加油,客舱乘务员应通过广播提示旅客:不得使用手机、闪光灯、火柴和打火机;
(e)至少打开一个连接登机桥或客梯的舱门,客梯车或登机桥应停靠到位,并保持出口畅通;
(f)保证厨房设备固定好,通道无障碍物;
(g)如出现任何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情况,(主任)乘务长有责任通知驾驶舱停止加油,直至恢复安全;
(h)灭火瓶应放置于指定的位置(客梯车或登机桥附近);
(i)如旅客使用客梯车上、下飞机时,地面服务人员应维持现场次序,
 
使旅客不要接近加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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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滑油的加注
1、滑油品牌
(a)公司授权机务工程部从制造厂家维护手册所推荐的滑油品牌中确定公司机型使用的滑油品牌;
(b)公司现行选择使用的滑油品牌是美孚(MOBIL)公司生产的合成喷气发动机滑油“飞马 2 号”(JET OIL Ⅱ)和“MOBIL 254”;飞马 2 号滑油属Ⅱ类滑油,规格号为 MIL-L-23699,可用于公司 737/757/767/CRJ 飞机的动力装置中。
2、使用限制
(a)公司各型号发动机均使用经批准选定的滑油;
(b)如在使用中加注了品牌不同但类型相同且为发动机厂家认可成分相同的滑油,则无需进行任何维护工作;
(c)如在使用中加注了不同类型或非发动机厂家认可使用的滑油或加注了其他种类油液,则应立即根据各自机型维护手册(MM)程序处理。
3、加注滑油
(a)发动机加注滑油的例行勤务工作是飞机当日最后一次飞行结束(航后)发动机停车之后 30 分钟之内,由机务工程部具有相应资格的机务人员完成;
(b)飞机在其他机场需加注滑油时,应由该机场地面机务人员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航空器地面维修协议》规定予以加注,并对操作正确性负责。
(c)加注滑油,要求以 1 夸脱(即 1 罐)为单位加注,加注后要在《飞行记录本》中规定位置填写实际加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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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 节 页 码
第十一章 飞行签派
11.01 飞行签派机构 11.01-1
11.02 签派与放行 11.02-1
11.03 运行控制 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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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飞行签派机构
1、飞行签派中心
(a)公司在虹桥基地设有飞行签派中心,对公司的国内定期载客运行、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负有签派/飞行放行权和运行控制权;浦东基地作为航站运行,负责公司浦东基地航班运行的地面保障及航务服务工作。
(b)虹桥基地、浦东基地分别设置了运行控制所需的设备和系统,两套系统互为备份,确保一方发生系统失效、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事件发生时保证运行的正常。
2、公司运行副总经理委托飞行签派员作为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人员行使飞行放行和飞行跟踪的职能。
3、公司总飞行签派室安排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员以满足实施运行控制的需要。
4、机构职责
(a)布置飞行签派任务,组织飞机运行各项保障工作。
(b)拟定公司飞机的运行计划,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飞行申请。 (c)与机长共同签派飞机。
(d)向飞行机组提供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情报资料。
(e)掌握本公司飞机飞行动态。
(f)根据飞行签派员或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和签派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继续运行时,取消或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g)飞机运行遇特殊情况时,通知并组织协调地面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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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签派与放行
1、签派与放行权
(a)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时,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实施该次飞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国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 1 小时;当地面停留时间超过 1 小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签派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2)对于国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 6 小时;当地面停留时间超过 6 小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签派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b)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 6 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2、签派与放行责任
(a)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
(1)飞行签派员应根据航班计划和有关数据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制作飞行计划和签派单。
(2)每次飞行,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必须在签派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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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