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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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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聘任机长进行资质评审,评审结果经公司运行副总经理和总飞行师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6)定期进行机队飞行技术状况分析,对飞行中存在的普遍性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和研讨,并提出指导政策。
(b)日常管理机构与工作制度
(1)飞管部是技评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技评会日常事务工作,并向技评会提交工作报告。
(2)技评会每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运行副总经理、总飞行师担任。由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随时召开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3、维修可靠性管理委员会
参见《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第八章
 
目 录
章 节 页 码
 第三章 运行总政策
3.01 方针和政策 3.01-1
3.02 质量方针与运行监督 3.02-1
3.03 法律责任 3.03-1
3.04 境外运行规则 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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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方针和政策
1、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标准、规范运行、追求卓越”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2、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和倡导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各级安全责任的落实。
3、实施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参与运行管理和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运行手册》中所规定的飞行运行的方针、政策与程序,以满足所有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5、各机型《SOP》详细规定了各机型的操作程序,飞行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严格按《SOP》进行操作。
6、加强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强化技术操作程序和规范运行,有计划的进行员工的知识和技术更新,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公司航空运输迅速发展的需要。
7、鼓励和提倡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飞机在运行期间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问题或者违反局方规章的行为,向公司或者局方举报。
安运部协同人事部对隐情不报者,从严处罚;对举报有功者,根据事件性质实施奖励;对自愿报告者,视情实行减免/有限处罚。
8、对参与运行管理和作业的所有人员未按局方规章、公司手册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运行不安全事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接受局方的处罚,认真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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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质量方针与运行监督
1、公司建立飞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批准的《运行手册》程序实施体系运行,使公司持续保持“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
2、公司飞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涉及各相关运行部门,因此各部门总经理应对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负责。
3、公司飞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由安运部和各相关运行部门安全职能机构组成,是自我监督、自我审核、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安全运行监督机制。
4、安运部和各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能处室在履行职责时,应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行使职权,对运行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带强制性的要求,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作出充分、积极的反应,认真组织落实。
5、安运部和各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能处室有权对公司和本部门涉及飞行运行安全的工作进行审核、评估,对存在的偏差提出改进建议,并对纠正措施的落实加以监督检查,以确保飞行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6、公司将随时接受局方对公司运行状态的持续监督检查,对局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作出快速反应,并积极制定强制性整改措施,以保证公司的运行始终符合局方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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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法律责任
1、公司不得在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之前实施运行,禁止超越“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批准范围外的运行活动。公司如若从事了上述违法活动,将接受局方的处罚。
2、如果违反 CCAR121.763 中所规定的条款且情节严重的,将接受局方依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暂停或者取消公司《运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暂扣或者吊销公司“运行合格证”。“运行合格证”暂扣期间或者被吊销后, 公司应当将“运行合格证”交回局方。
3、公司严格遵守局方有关警告和罚款的规定和要求,若违背了局方规定的条款,公司将接受局方的处罚。
4、公司员工必须在“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飞行运行,任何人都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清楚”为理由推卸其对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的责任。
5、机长在飞行运行中对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对飞机运行的合法性及机组成员的遵守法规和相关规章负责。
6、公司全体员工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完全按照操作手册中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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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境外运行规则
当飞机在国外运行时,应遵守有关国家的法规、条例和 ICAO 附件的有关规定。但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更为严格并且不与该国有关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公司将首先执行 CCAR121 部、CCAR61 部和 CCAR 91 部的有关规定。
 
航空
有限公司
 
运 行 手 册
 
修订号:00
修订日期:20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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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 节 页 码
 第四章 主要人员的资格要求
4.01 机组成员要求 4.01-1
4.02 飞行签派人员要求 4.02-1
4.03 飞机维修人员要求 4.03-1
4.04 客舱乘务员的要求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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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机组成员要求
1、机组成员组成要求
(a)机组成员昀低配置:
(1)飞行运行时,机组成员不得少于所批准的该型别《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数量,符合CCAR121中对所从事的该种运行所要求的昀低机组成员数量;
(2)如公司配备外籍飞行员执行航班,其他机组人员应当具备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以上,能与外籍飞行员进行正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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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