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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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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 SIGN: XXX
HAND OUT SIGN:
AMEND RLS: TIME CONTENT
DOD PIC ATC
 
(f)飞行放行单格式
公司名称
AIRLINE COMPANY
日期 航班号 起飞时间
DATE FLIGHT NO. TIME OF DEPARTURE
航空器登记号 航空器型别(制造厂家) 飞行规则
REGISTRATION NO. TYPE OF AIRCRAFT FLIGHT REGULATION
起飞机场
DEPARTURE AERODROM
目的地机场 DESTINATION AERODROM
备降机场
ALTN AERODROM
航路 ROUTE
机长 PILOT-IN-COMMAND
其他机组成员 OTHER CREW
起飞最低燃油量
MINIMUM TAKE OFF FUEL
飞行签派员
FLIGHT DISPATCHER 机长 PILOT-IN-COMMAND
其他 OTHERS
(g)签派单的有效时限
从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和机长签字开始,到新的签派单发出为止。签派单生效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原放行决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时,机长和飞行签
 
派员应及时研究,作出新的决定。
6、异地放行
(a)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负责制定符合该次飞行条件的签派单,以 SITA 网络或者传真方式发送给外站航务服务代理机构, 由其递交机长签署。
(b)补充运行中,飞行签派员负责制定符合该次飞行条件的飞行放行单,传真至外站航务服务代理机构,由其递交机长签署。
(c)如果所飞机场没有航务服务代理机构,由总飞行签派室负责安排合格的飞行签派员随机签派。
(d)在签派飞机飞至或飞离批准的统一适用于该型飞机的加油机场或临时使用机场时,该机场必须符合局方适用于正常使用机场的要求。
7、飞行计划(FPL)的提交
当飞行签派员完成飞行评估,确认本次飞行能正常执行时,在不迟于计划起飞时间前 45 分钟向起飞站飞行服务报告室以 SITA 发送放行电报的方式提交 FPL 报。
8、初始、重新或者更改签派/飞行放行
(a)公司《运行规范》中所规定的任一适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可以作为初始签派/飞行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b)在签派/飞行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必须表明在该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所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飞行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飞行放行单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公司规定的燃油范围内的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备降机场。
 
(c)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签派/飞行放行单上指定的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如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同时符合油量政策的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签派/飞行放行单时,通常由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利用公司通讯手段相互联系共同决定,更改签派/飞行放行单,并记录更改的内容。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进行协调。
(e)机长考虑安全因素,在无法得到飞行签派员同意的情况下,可选择签派/飞行放行单所列机场以外的其它机场着陆,但机组必须在签派/飞行放行单上注明原因,并在落地后通知飞行签派员。
9、跨水运行的签派/飞行放行
(a)签派/飞行放行飞机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飞行签派员应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飞行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飞行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b)公司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含有延伸跨水运行。
(c)必须遵守《运行规范》中延伸跨水运行的规定。
10、航行资料的提供
(a)运控中心统一规划航行情报资料使用。机场细则、航线手册、中高空航线图、空中走廊图等国内航行情报资料由情报室统一向民航局订购, AIP 资料、杰普逊航图等国外航行情报资料由情报室统一向民航局或杰普逊公司及有关机场订购。
(b)公司运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均由民航当局认可的部门提供,由运控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发,确保公司《运行规范》中所规定航路的通
 
信设施、导航设施和使用机场资料的完整、及时和准确性,保证机长、飞行签派员和每个相关使用人员,在执行每一个航班任务时所使用的资料、数据都是最新的和有效的,确保飞机在航线、航段和机场运行的安全。
(c)飞行签派员应当将地面设备和运行程序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飞行机组,包括已知的正在使用的任何导航设施、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与规则、机场交通管制规则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已知的威胁飞行安全的信息,包括结冰和其他危险气象条件、地面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的情况等。
11、气象资料的提供
(a)公司使用华东气象中心以及中国民航局下属的各个管理局气象中心或者经局方认可的机场气象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同时将 JEPPESEN 计算机飞行计划中提供的气象信息作为备份。
(b)飞行签派员在签派/放行准备过程中,负责收集分析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区域的天气情况和演变趋势,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并向飞行机组提供气象资料,根据需要进行讲解。
(c)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应及时将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天气变化通知飞行机组。
12、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的签派
(a)公司飞机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至少等于运行规范中对于备降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b)公司飞机从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时,应当符合: (1)该机场和有关设施适合于该飞机运行;
(2)机长能遵守飞机运行适用的限制;
(3)飞机已根据适用于从经批准的机场实施运行的签派规则予以签派; (4)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该机场所在国政府批准或规定的起
 
飞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如该机场没有批准的或规定的标准时,云高/能见度等于或高于 240 米/3200 米(800 英尺/2 英里),或 270 米/2400 米(900 英尺/1.5 英里),或 300 米/1600 米(1000 英尺/1 英里),否则不得签派该次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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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