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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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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离场程序 (Ⅱ)进场程序 (Ⅲ)进近程序 (Ⅳ)复飞程序 (6)特殊资料: (Ⅰ)跑道视程测量设备
(Ⅱ)低能见度条件下的盛行风
(b)必需的航路资料:
(1)通信设施
(2)航路导航设施 (3)航路宽度
(4)航路昀低安全高度
(5)危险区、禁区、限制区
(c)对局方提出的关于收集、分发和使用航行情报资料的改进意见,
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工作程序,符合局方的规定和要求,以适应公司
安全运行的需要。公司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
求,重新考虑的请求使该通知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直至局方作出决定时止。
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存在关系到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
况,则局方可以根据所陈述的理由,使要求改进的通知立即生效。
3、航路导航设施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所飞航路均使用经局方批准并符合下列要
求的地面导航设施:
 
(1)具有足够的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内,在整个航路上为飞机导航;
(2)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的位置,能保证在该运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围之内,引导飞机至任一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加油机场或者备降机场。
(b)经局方批准,使用特殊导航方法导航的航段上实施的运行。
4、公司在安排飞行运行时刻时,必须为飞机在经停站正常补给服务留出足够的时间,还必须考虑到航路上的盛行风和所用型号飞机的巡航速度, 这个巡航速度不得大于发动机的标称巡航输出功率所能获得的巡航速度。
5、公司在载客运行中遵守拒绝运输的以下规定:
(a)公司不得以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到出口, 因而会对飞行安全不利为理由,拒绝运送该旅客。但是当此种旅客拒绝接受公司制定的在紧急情况下由其他人员帮助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和合理的通知要求,或者根据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可拒绝运送该旅客;
(b)公司应向局方提供《应急出口旅客须知》的程序副本;
(c)当局方认为,为了安全或公共利益而有必要修改《应急出口旅客须知》所要求的程序时,公司在接到局方通知后,对其程序应进行修改;
(d)公司应在所有使用的机场向公众提供《应急出口旅客须知》的程序副本。
6、用于航路监察的向前观察员座位:B757/767机型右座驾驶员后面的观察员座位,B737-700/800、CRJ-200机型中间的观察员座位,应优先提供给局方实施航路监察时使用。
7、飞行机组成员必须遵守在操作位置上的下列规定:
(a)驾驶舱内的每一个座位都必须配备安全带和肩带。飞机在滑行、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飞行机组每个成员必须在指定的值勤位置上系好安全带
 
和肩带,起飞后,飞机爬升至 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飞行机组成员可以松开肩带;降落时,飞机下降至 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下,飞行机组成员必须扣好肩带。在驾驶员值勤位置以外的飞行机组成员为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无人乘坐的座椅上应将安全带和肩带固定好;
(b)在下列情况下,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可以离开指定的值勤位置:
(1)为了完成与飞机运行有关的任务需要该机组成员离开时;
(2)机组成员因生理需要离开时;
(3)在巡航飞行期间,机长可以由符合 CCAR121.451(a)款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接替;
(4)可以由有资格在航路飞行期间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接替指定的副驾驶,并满足 CCAR121.461(b)款中关于近期经历的要求。
(c)当机组成员移交飞机操纵或离开驾驶舱时,应确保至少有一名驾驶员操纵和监控飞机,并保持时刻警戒。
8、飞行机组成员必须遵守在操作位置上的下列替代规定:
(a)机长在飞行中丧失工作能力:
(1)在配有两名驾驶员时,由副驾驶接替;在配有三名驾驶员有资深副驾驶时,由资深副驾驶接替;有两名副驾驶员时,由高阶段的副驾驶接替;
(2)在加入机组驾驶员中,以该机型飞行技术标准昀高者为接替机长工作的首要人选;
(3)在下一经停站起飞前,公司指派新机长接任。
(b)副驾驶在飞行中丧失能力:
(1)由机长从机上其他驾驶员或加入机组的该机型驾驶员中指定一名担任副驾驶;
(2)如飞机上无其他驾驶员,机长可指定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承担副驾驶工作;
 
(3)如飞机上既无其他驾驶员或飞行通信员,又无飞行机械员,机长可考虑取得旅客中飞行员的帮助。
(c)飞行机械员(观察员)在飞行中如果丧失能力,机长可按两人制飞行机组继续飞行。
(d)休息期的替代:
(1)对于指定的机长,在航路巡航飞行期间,可由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相应型别等级的、完全合格于在该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接替;
(2)对于指定的副驾驶,可由合格于在航路飞行期间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接替。其中,接替的驾驶员不必满足CCAR-121.461(b)项中关于近期经历的要求。
9、气象雷达的使用
(a)公司各机型飞机全部装有机载气象雷达设备,飞行运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签派放行时,当气象报告表明所飞航路上可能遇有雷雨或其他潜在的危险天气,气象雷达必须工作正常。否则不得依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
(2)如航路飞行中气象雷达不工作,必须按照机型《使用手册》规定并经批准的程序飞行;
(b)机载气象雷达的使用,应符合机型《使用手册》的限制和要求。 10、飞行运行机场的使用
公司飞机陆上机场的使用,按照《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或者局方批准的机场。任何人不得签派或操纵飞机在《运行规范》规定之外的陆上机场起降或者局方批准的机场。遇有紧急情况时,应按照应急运行的偏离申请、批准程序实施。
11、高度表气压值调定
 
(a)离场飞机在爬升过程中,保持本机场的 QNH(QFE)值直至到达过渡高度。在穿越过渡高度或者在过渡高度以下穿越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必须立即将高度表气压刻度调到 QNE 值,其后飞机的垂直位置用飞行高度层表示。
(b)进场飞机在下降穿过过渡高度层或者在过渡高度以下进入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侧向边界时,应立即将高度表气压刻度调到本机场的 QNH (QFE)值,其后飞机的垂直位置用高度表示。
注:1、使用修正海压时为过渡高度。
2、使用 QNH 或 QFE 以机场公布的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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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