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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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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飞行签派员在签派单上签字表示该次飞行的起飞、目的地和备降机场及航路的天气条件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有关该次飞行的其他各项条件均符合公司安全运行标准。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在签派单上签字(签派单上签署签派该次飞行的飞行签派员的名字与被委托人的名字),但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签派权。
(Ⅱ)机长在签派单上签字,表示机长胜任该次飞行,并确认该次飞行的天气、飞机和其他各项运行条件符合公司安全运行标准。
 
(3)每次飞行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该次飞行。
(4)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掌握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标准,掌握飞机起降侧风标准和跑道积水、积雪标准,禁止飞机低于最低运行标准起飞和着陆。
(5)当机长或飞行签派员认为在航路或者机场上,预料到的或者已经遇到的结冰状况会严重影响飞行安全时,任何人不得签派飞机继续在这些航路上飞行或者在这些机场着陆。
(b)补充运行的放行责任:
(1)实施补充运行时,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公司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2)每次飞行前,运行控制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3)每次飞行前,机长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开始该次飞行。
(4)每次飞行前,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有关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情况的最新报告或者信息。
(5)在飞行期间,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设施和服务不正常情况的附加信息。
3、飞行计划的制定
(a)飞行签派员应于飞行前一日根据下列情况拟定次日飞行的预先申请飞行计划:
(1)班期时刻表;
(2)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包机任务;
 
(3)局方布置的专机以及其他飞行任务;
(4)飞机准备;
(5)机组安排情况;
(6)机组准备;
(7)气象、航行通告、航线和机场各种设备保障情况;
(8)有关机场的燃油供应。
(b)除正班以外的飞行运行计划飞行签派员应于飞行前一日 15 时之前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预先申请飞行计划”。
(c)预先申请飞行计划内容包括:日期、航班号、机型机号、天气标准、飞行规则、飞行机组人数、起飞机场、起飞时刻、飞行航线、飞行时间、目的地机场、到达时间、备降机场、起飞油量。
(d)制定的飞行计划应符合局方适用的法规,国际(地区)飞行还应符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航行规章及特殊规定。
(e)飞行领航计划,飞行签派员应在飞机预计起飞前不少于 1 小时向空中交通管制提交飞行领航计划。
(f)飞行签派员必须为符合 CCAR121 要求的每一次飞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制作计算机飞行计划,公司国内航班(国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国内部分)采用公司自行开发的飞行计划软件制作;国际航班(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国际部分)采用杰普逊软件制作。计算机飞行计划内容包括:
(1)起飞重量、着陆重量、无油重量、业载、基本重量;
(2)定位点或交叉点的识别代号;
(3)航段距离;
(4)每段航路的预计时间以及每段航路预计的耗油量;
(5)距离、时间以及燃油的总量;
 
(6)最低改航油量。
(g)如果飞机进行含有 RVSM 运行的飞行,在飞行计划制定过程中,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应特别注意可能影响在 RVSM 空域运行的条件,至少应包括: (1)确认飞机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批准;
(2)在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飞行计划中应注明飞机和公司已经得到了 RVSM 运行的批准。对于太平洋海洋空域,应在 ICAO 飞行计划的第 10 栏注上“W”以表明已经得到了 RVSM 的批准;
(3)航路气象条件的报告和预报;
(4)与高度保持性能有关的最低设备要求;
(5)如果对于特定航空器组存在与 RVSM 适航批准有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应考虑这种限制。
4、放行评估
值班飞行签派员按照所分配的管辖航班,至少在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 1 小时完成签派评估,保证每次签派符合局方的要求。
5、签派单、飞行放行单
(a)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3)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4)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5)最低燃油量。
(b)飞行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公司或者机构的名称;
(2)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3)航班或者航次和飞行日期;
 
(4)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机长姓名;
(5)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
(6)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7)起飞最低燃油量。
(c)签派单(或者放行单)附件:
(1)气象资料;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d)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应当携带该次飞行的装载舱单、签派单/ 飞行放行单及其附件等资料飞行到目的地机场;飞行结束后,飞行机组应当将上述资料带回到基地交飞行签派室;飞行签派室将派专人对回收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按要求对签派单/飞行放行单、计算机飞行计划、天气、航行通告等资料保存至少 3 个月。
(e)签派单格式
SAL DISPTH RLS 2003-12-09 06:26
DOC NO 20031209FM101
FM101/1209 0015Z B-2498/FMLS
767-300 IFR
ZSSS-ZBAA DIST ALTN ZBYN
OTHER ALTN
ENR ALTN
DEP ALTN ZSPD
PL EST P160/B800KG/M0KG/C10000KG
PL TOT 22320KG
//ALL WEIGHT BELOW IN KG
 
FUEL B/O 9046 BACKUP 9657 TOT 18703 //RMK/ PIC NOTIFY DISPTH OF 500KG DIFF IN TOT FUEL OR TOT PL
TOW 129186 LDW 120614 ZFW 110720 MTOW 156489 MLDW 136077 MZFW 126098
//I AGREE THAT THIS FLT IS RELEASED IN ACCORDANCE WITH CCAR AND COMPANY OPS SPCTS DOD SIGN: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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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