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航空公司 >

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运行后 90 天之内,不满足(2) 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该型别飞机的飞行签派员。
(d)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的飞机存在差异时, 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e)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的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f)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完成运行熟悉的要求。对于每一组类飞机,运行熟悉可以在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观察 5 小时来满足,但是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运行熟悉要求时,不得减少小时数。
(g)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
 
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2、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必须依据《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实施。飞行签派员的训练包括以下内容:
(a)新雇员训练:公司对于新招聘的飞行签派员,提供至少 40 个计划小时数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并圆满完成《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规定的内 容;
(b)初始和转机型训练: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至少具有 40 个小时,并圆满完成《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
(c)差异训练:当公司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在性能、设备或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飞行签派员需进行差异训练,差异训练可以结合在该飞机的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定期复训中进行, 并圆满完成《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
(d)定期复训:飞行签派员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定期复训,按照《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复训,保证每一飞行签派员在该型别飞机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近期熟练水平;
(e)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飞行签派员,为其恢复这一资格必须进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训练的内容和要求按《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执行;
(f)ETOPS 训练:实施 ETOPS 运行的飞行签派员在履行职责前必须按照大纲要求圆满完成 ETOPS 训练,并且在资格检查合格中获得 ETOPS 运行资格后方可上岗值勤。
3、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a)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是从其上岗后签派任何飞机飞行之前了解整个航班、航线、起降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通信导航、航行情报和航班运行等情况开始,到经他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任务,或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由另一位经合格审定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为 止;
(b)除出现了超出公司控制能力的形势或者应急情况之外,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时间不得超过 10 小时;
(2)如果签派员连续 24 小时内被安排值勤时间超过 10 小时,签派室应当在其值勤累计超过 10 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 8 小时的休息时间;
(3)在任意连续 7 个日历日内,签派室必须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期,或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4)经局方批准,公司可以安排在国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 24 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10 小时,但在每个 24 小时期间内,必须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连续休息至少 8 小时。
(c)飞行签派员在补充运行中担任运行控制人员的值勤时间计入其签派值勤时间。
 

 
(此页空白)
 
4.03 飞机维修人员要求
1、飞机维修人员资格要求
(a)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复训。
(b)经相应的工作项目授权。
2、飞机维修放行人员资格要求
(a)持有 CCAR-66 部《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签署,且从事航线维修、A 检或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至少具有 I 类签署;从事 A 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 II 类签署。
(b)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复训。
(c)放行人员应当具有该维修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放行人员应经航空器运营人相应的工作项目的授权。
3、飞机维修人员的训练要求
飞机维修人员和维修放行人员应根据人员资格要求,按照《维修系统培训大纲》,接受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核。
4、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限制
除非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 8 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昀多不应当超过 40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昀多不得延长超过 3 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
 

 
(此页空白)
 
4.04 客舱乘务员的要求
1、客舱乘务员资格要求
(a)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由客舱服务部负责实施。
(b)客舱服务部依据局方及公司的要求制定并修改《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经安全运行监察部审核后报局方审批。
(c)客舱服务部按照《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训练设施、设备、教材和具有合适资格的教员及检查员对客舱乘务员进行训练, 安全运行监察部负责对训练的监督检查。
(d)客舱乘务员按《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完成规定的训练,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和取得现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后,才能担任客舱乘务员工作。
2、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要求
(a)新雇员训练:新雇员应充分了解中国民航概况、接受公司企业文化与服务理念的教育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技能训练。
(b)初始地面训练:新聘及中断乘务工作超过 30 个月的客舱乘务员必须接受初始训练,掌握乘务工作的一般业务知识、工作职责及《客舱乘务员手册》,必须通过紧急设备训练、紧急操作训练和紧急情况训练的评价标准, 并通过各项考核,方可获得上机实习资格。乘务学员完成地面初始训练后, 须由带飞教员进行每种机型至少 5 小时的机上带飞训练,并在经局方认可的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 5 小时,经其检查合格后, 方可视为完成初始训练,在训练及检查期间该学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岗位职责。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