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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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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终端区的程序修改必须在 ATC 雷达航向或“直飞”的指令下进行, 且直飞的航路点必须是从数据库中导出的机动航路点。
(4)飞行机组在执行 RNAV STAR 时必须遵守公布的高度和速度限制。 (e) 应急程序
(1) 执行 RNAV 程序中,机组必须对相关的导航系统和显示,指示装置进行持续的监视,一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报告 ATC,并在 ATC 指挥下,终止 RNAV 运行,转为雷达引导或雷达引导下过渡为传统程序。
(Ⅰ) RNAV 系统部件失效,包括影响飞行技术误差的部件(例如:飞行指引仪、导航地图、自动驾驶仪失效);
(Ⅱ) 程序要求使用的地面导航源失效;
(Ⅲ) 仅靠惯性导航实施 RNAV 运行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Ⅳ) 机载飞行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不满足程序要求;
(Ⅴ) 飞机的实际水平航迹偏离超过规定(RNAV1 为 1NM,RNAV2 为 2NM), 或认为误差不可接收;
(Ⅵ) 多个飞机系统失效,飞行机组无法执行 RNAV 运行要求的导航监控。
 飞行机组应向 ATC 报告有关导致 RNAV 系统失去所需的导航能力的任何问题,以及建议的行动。
 一旦出现通信失效,飞行机组应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处置或 (和)继续执行 RNAV 程序。
(f) RNAV 运行无线电通话用语
 空中交通管制员确认航空器的 RNAV 状态
(Ⅰ) (航空器呼号)证实 RNAV 已批准。
(aircraft callsign)CONFIRM RNAV(APPROVED)
(Ⅱ) (航空器呼号)报告能否 RNAV 运行。
(aircraft callsign)ADVISE RNAV CAPABILITY
 航空器驾驶员回答航空器的 RNAV 状态
(Ⅰ) 不是 RNAV
NEGATIVE RNAV
(Ⅱ) 是 RNAV
AFFIRM RNAV
 在 RNAV 空域中运行
(Ⅰ) (航空器呼号)申请 RNAV 运行
(aircraft callsign) REQUEST RNAV
(Ⅱ) (航空器呼号)可以实施 RNAV 运行
(aircraft callsign) RNAV APPROVES
(Ⅲ) (航空器呼号)不能实施 RNAV 运行(其他指令)
(aircraft callsign) UNABLE RNAV(alternative instructions)
 
(Ⅳ) 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 RNAV
UNABLE RNAV DUE EQUIPMENT
(Ⅴ) 能够恢复 RNAV 时报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确认航空器再次可以 RNAV 运行的状况)
REPORT ABLE TO RESUME RNAV
 进场
(Ⅰ) (航空器呼号)可以沿[标准机场航线]进场
(aircraft callsign)CLEARED [STAR] ARRIVAL
(Ⅱ) (航空器呼号)可以沿[标准机场航线]进场并按规定下降。
(aircraft callsign) CLEARED [STAR] ARRIVAL AND PROFILE (Ⅲ) (航空器呼号)可以沿[标准机场航线]进场直飞[航路点]
(aircraft callsign) CLEARED [STAR] ARRIVAL DIRECT
TO[waypoint]
 离场
(Ⅰ) (航空器呼号)[标准仪表离场] 离场 [必要时,其他指令] (aircraft callsign) CLEARED [SID] DEPARTURE [further instruction if necessary]
5、事件报告
(a)在飞行运行中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 RNAV 正常运行的事件时,飞行机组应当报告运控中心。运控中心值班主任向安运部报告;
(b)安运部应当在 10 个日历日内报告局方。
6、对飞行机组的要求
飞行机组必须经过公司训练大纲规定的培训,并且考试合格,方可进行 RNAV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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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跨水/延伸跨水运行
跨水/延伸跨水飞行时,应严格控制签派放行条件。远距离跨水飞行时, 应提供气象、通信、导航、雷达保障工作。
1、定义
(a)跨水运行:
(1)距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该飞机滑翔距离的运行;
(2)自特定机场起飞或者着陆时,飞机的起飞或者进近航迹处于水面上空,局方认为飞机发生不正常情况时有可能迫降水上的运行;
(3)考虑特定水域的深度和范围,所有飞机应当携带供机上每位乘员使用的配备有经批准幸存者定位灯的救生衣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漂浮装置的运行。
(b)延伸跨水飞行:
对距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 93 公里(50 海里)的跨水运行为延伸跨水运行。
2、要求
(a)飞机应急设备
(1)跨水运行时,飞机应当携带供机上每位乘员使用的配备有经批准幸存者定位灯的救生衣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漂浮装置,存放在每个座位或铺位上的乘员易于取用的地方。
(2)延伸跨水运行除需携带上述(1)款中要求的救生衣外,还需携带以下设备:
(i)额定容量和浮力足以容纳机上乘员的救生筏,每只筏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幸存者定位灯。除非提供了容量足够的多余救生筏,否则这些救生筏的浮力和座位量应当在损失了一条额定容量昀大的救生筏后,还能容纳飞机上的全体乘员;
 
(ii)每个救生筏至少一个烟火信号器;
(iii)经批准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器。当这种发射器累计使用时间超过 1 小时时,或者按照发射器制造厂在该设备批准时制定的标准,其电池已到使用寿命的一半,或者对于可充电的电池已到充电使用寿命的一半,这种发射机内的电池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重新充电。更换电池或者重新充电的新到期日期应当清晰地标在发射器的外部。本款中关于电池的使用寿命或者充电使用寿命的要求不适用于那些在可能的存放期间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b)运行要求
(1)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跨水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或者飞行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经批准的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飞行放行飞机进行含跨水或者延伸跨水的运行。
(2)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含跨水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3)实施含跨水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运行时,必须遵守公司运行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3、飞行前
(a)了解跨水/延伸跨水飞行航线、备降机场、航行情报资料; (b)了解海岸、岛屿的特征和受潮汐影响引起的形状变化;
(c)检查机上无线电、通信、导航和救生设备;
(d)了解气象情报,选择昀有利的飞行高度,确定该次飞行的返航点和等时点。
4、飞行中
 
(a)在飞离海岸前,检查发动机和各种仪表运转良好后,方可进入跨水/延伸跨水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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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