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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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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起飞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相同,必须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至少增加下列数值: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增加 120 米(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 1600 米(1 英里);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 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 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 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
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注:备降机场最低标准是选择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当飞机到达备降机场实施仪表进近时,仍执行为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 (c)ETOPS 运行航路合适的备降机场放行最低天气标准
(1)仅一条跑道只有单套或双套精密进近仪表设备和程序的机场(单向 ILS 或相对方向 ILS):
(Ⅰ)云高 600 英尺(180 米),能见度 3200 米(2 英里);
(Ⅱ)该机场公布的 I 类 ILS 进近最低标准:云高为决断高(DH)之上增加 400 英尺(120 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之上增加 1600 米(1
英里),以上(A)和(B)项选择高的值;
(2)不同跑道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仪表设备和程序的机场(多条独立或交叉跑道的单向 ILS 或相对方向 ILS):
(Ⅰ)云高 400 英尺(120 米),能见度 1600 米;
(Ⅱ)该机场公布的不同跑道进近的各 I 类 ILS 进近最低标准:云高在决断高(DH)之上增加 200 英尺(60 米),能见度为在着陆最低能见度之上增加 800 米;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选择高的值,以上(A)和(B) 项选择高的值。
(3)非精密进近:
(Ⅰ)云高 800 英尺(240 米),能见度 3200 米(2 英里);
(Ⅱ)该机场公布的非精密进近最低标准:云高在最低下降高(MDH) 之上增加 400 英尺(120 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增加 1600 米(1 英里),以上(A)和(B)项选择高的值。
12、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的签派放行
(a)公司飞机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必须至少等于公司《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b)公司飞机从未列入公司《运行规范》使用的机场起飞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机场及相关设施适合于该飞机运行;
(2)遵守《飞机飞行手册》及《运行规范》中的限制;
(3)飞机须根据正常使用机场的签派规则予以签派,起飞前必须经局方批准;
(4)该机场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该机场规定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如果该机场没有批准的或规定的标准时,云高能见度等于或高于 240 米/3200 米(800 英尺/2 英里),或 270 米/2400 米;(900 英尺/1.5 英里),或 300
 
米/1600 米(1000 英尺/1 英里),否则不得放行该次飞行。
13、最低安全高度
(a)公司飞行运行的安全高度,在距预定航道中心线各 25 公里(13.5 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400 米(1300 英尺)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600 米(2000 英尺) 的高度以下飞行。
(b)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飞机,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 25 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 100 米,大气压力不低于 1000 百帕(750 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 600 米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 100 米, 大气压力低于 1000 百帕(750 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c)除了起飞、着陆需要或在考虑到地形特征、气象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可用的导航设施和其他飞行条件后,局方认为为安全实施飞行需要其他高度而对任一航路或航路的一部分规定了其他最低标准的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得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运行飞机。在进行国际飞行时,本条规定的最低高度标准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公司《运行规范》中或飞机飞越的国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标准。
(d)公司规定各机型飞机在进场离场和进近时必须遵守各机场的最低安全高度规定,严禁偏离进近轨迹盲目下降和在安全高度以下飞行。
(e)高山地形上空强风导致的高度表误差
(1)飞越高山地形时强风导致气压下降,引起高度表读数错误。飞机实际高度比指示高度要低。
(2)为修正错误的高度表指示,应用下表进行修正:(风速修正仅适用于高山地形上空)
 

风速 修正值
<31 kt 0 ft
31-40 kt 500 ft
41-50 kt 1,000 ft
51-60 kt 1,500 ft
>60 kt 2,000 ft

对 MEA(最低航路高度)、MGA(最低网格高度)和 MSA(最低安全高度) 增加修正值。不适用于进近。
(f)航路、航线飞行不得低于最低航路高度、最低安全高度,偏离航路时不得低于最低网格高度。机组通过高空航路图、中低空航路图、杰普逊航路图查阅最低航路高度、最低网格高度、最低安全高度。终端区内不得低于扇区最低安全高度(查阅《航线手册》)。
 
航空
有限公司
 
运 行 手 册
 
修订号:00
修订日期:20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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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运行的限制
1、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
(a)公司实施运行使用的飞机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相应时间的飞行验证试飞:
(1)使用以前未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飞机之前,必须经过局方认可的至少100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局方认可的小时数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和不少于10小时的夜间飞行;
(2)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公司首次使用曾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某一型号飞机,或使用在设计上作了下述实质性更改的每一型号的飞机,公司在拟使用该飞机实施运行前,必须经过局方认可的至少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局方认可的小时数进入航路机场的试飞:
(Ⅰ)整套动力装置不是与飞机合格审定时所装动力装置类似的型号; (Ⅱ)影响飞机特性的飞机或部件的更改。
(b)减少或不实施运行验证试飞,必须经局方批准。
(c)除实施试飞所需的人员和经局方指定的人员及公司申报局方批准携带的邮件或其他货物外,公司实施的运行验证试飞不得载运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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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