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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10.04.06
目 录
章 节 页 码
第二十一章 记录和报告
运行记录保存
21.01-1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21.02-1
装载舱单、签派单(或者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21.03-1
飞机飞行记录本 21.04-1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 21.05-1
使用困难报告(结构) 21.06-1
运行不正常事件的报告 21.07-1
外委服务机构质量审核记录和报告 21.08-1
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 21.09-1
记录保存清单 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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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运行记录保存
1、公司按照局方相关的规章要求建立和保存各种运行记录。各运行记录使用规范和统一的格式,见本章21.10节。
2、公司各种运行记录、文件、报告明确规定有效责任控制部门或个人, 并保证能够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3、公司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北大门主运营基地保存经局方批准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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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公司必须保存每个机组成员和每个飞行签派员的下列记录:
1、能证明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 CCAR121 适用条款要求的记录,包括教员/检查员资格、熟练检查和航路检查、《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训练、体格检查、以及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
2、对于飞行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体格、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施,该记录至少保存 6 个月。
3、本条 1、2 款中的各种记录可以使用经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 4、公司在上海虹桥机场主运营基地保存本条 1、2 款中规定的记录,并
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当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公司时,其技术
档案按档案管理制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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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 装载舱单、签派单(或者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1、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机长必须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机场,并保存至少3个月:
(a)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b)签派单;
(c)飞行计划。
2、在实施补充运行中,机长必须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经签署的文件副本携带到上海虹桥机场公司主运营基地,并保存至少 3 个月:
(a)装载舱单;
(b)飞行放行单;
(c)适航放行单;
(d)驾驶员航线合格证;
(e)飞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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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 飞机飞行记录本
1、公司在每架飞机上配备了《飞机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2、《飞机飞行记录本》中包括飞机运行信息、影响飞机适航性和安全运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飞机放行等内容。
3、《飞机飞行记录本》采用固定的格式,各项内容必须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4、《飞机飞行记录本》放置在驾驶舱内,易于飞行机组成员取用,其中至少记录包括飞行前三次每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