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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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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跑道或
能见度小
于 1.2 公里 15 20 20 20
 积水/融雪 15 15 15 15
 
(4)CRJ-200、 B737-700/800 、B757-200、 B767-300 起飞侧风标准(单位:节)
标准 跑道状况 CRJ-200 B737-700/800 B757-200 B767-300
   无小
翼 有小
翼  
公司
标准 干跑道 27 36 34 40 40
 湿跑道或
能见度小
于 1.2 公里 25 25 25 25
 积水/融雪 15 15 15 15
新机
长标
准 干跑道 25 30 30 30
 湿跑道或
能见度小
于 1.2 公里 15 15 15 15
 积水/融雪 15 15 15 15

备注:
(I)有阵风时按(稳定风+阵风)/2 修正(用于放行标准);实际运行标准按实际阵风值(用于实际操作标准)。
(II)以上数据为正侧风标准。不同风向的侧风量计算方法如下:
风向与跑道方向夹角 15 30 45 60 70
侧风风量系数 0.3 0.5 0.7 0.85 0.95

(III)新机长指担任该机型机长经历少于 300 小时的机长。 (b)起飞最低标准
(1)公司的起飞最低标准为 RVR400 米(含),机场公布的最低起飞标准低于公司起飞最低标准时采用公司标准,机场公布最低起飞标准高于公司起飞最低标准时采用机场公布的起飞最低标准。
 
(2)起飞最低标准中 RVR 数值,公司各飞机至少由以下位置的 RVR 测报控制:C 类飞机:接地区和跑道中部 RVR;D 类飞机: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 RVR。
(3)对于没有跑道中线标志和中线灯的跑道,起飞最低标准不小于 RVR 或能见度 600 米。
(4)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
标准:
(Ⅰ)双发飞机,能见度为 1600 米;
(Ⅱ)三、四发飞机,能见度为 800 米;
(5)在国外机场运行时,按照仪表规则起飞、进近或者着陆的飞行机组应当遵守该机场所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天气标准。
(6)根据《客舱释压供氧分析》规定,如果客舱释压后必须返回起飞机场,起飞标准不得低于所选着陆方向的着陆标准,如果必须反向着陆, 必须考虑风向风速;在该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运行未满 100 小时的新机长执行航班时,起飞标准不得低于下述两者较高值:
(I)所选着陆方向的着陆标准
(II)云高 90 米(300 英尺)和能见度 1600 米(1 英里)。
(7)根据《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规定,如果起飞一发失效后必须返回起飞机场,起飞标准不得低于所选着陆方向的着陆标准,如果必须反向着陆,必须考虑风向风速;在该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运行未满 100 小时的新机长执行航班时,起飞标准不得低于下述两者较高值:
(I)所选着陆方向的着陆标准;
(II) 云高 90 米(300 英尺)和能见度 1600 米(1 英里)。 (c)着陆最低标准
(1)机长应当依据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仪
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实施仪表进近。当国外机场公布的着陆最低标准与 CCAR97 有冲突时应根据 CCAR97 制定公司标准。
(2)新机长标准
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经历时间未满 100 小时, 则必须按照公司《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 分别增加 30 米(100 英尺)和 800 米(1/2 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 作为最低着陆标准。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 90 米(300 英尺)和 1600 米(1 英里)。
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 100 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 1 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 100 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 50 小时。
(d)最低天气条件标准的适用性
在按照公司运行最低标准实施运行时,最新天气报告中跑道视程或能见度(两者同时出现时以跑道视程为准)和云高值用于控制机场所有跑道上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进近程序。然而,如果最新天气报告包括从空中交通管制塔台发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能见度或跑道视程等数值,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该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直接进近。
10.尾流间隔标准
(a)用于尾流间隔的航空器分类
(1)重型:起飞全重大于136 吨的航空器;
 
(2)中型:起飞全重7—136 吨的航空器;
(3)轻型: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小于7 吨的航空器。
(b)航空器滑行的最低间隔标准 (1)距重型航空器尾部 300 米; (2)距中型航空器尾部 200 米; (3)距轻型航空器尾部 100 米。 (c)起飞间隔
前航空器 重型 重型 重型 中型 中型 中型
后航空器 重型 中型 轻型 重型 中型 轻型
间隔 2 分钟 2 分钟 3 分钟 2 分钟 2 分钟 2 分钟

训(熟)练飞行连续起飞时,除非机长能保证在高于前方航空器航径的高度以上飞行,否则其间隔应当再增加一分钟。
(d)着陆间隔
前航空器 重型 重型 重型 中型 中型 中型
后航空器 重型 中型 轻型 重型 中型 轻型
间隔 2 分钟 3 分钟 4 分钟 2 分钟 2 分钟 3 分钟

前方航空器起飞与后方航空器着陆的时间间隔,应当按照起飞的间
隔规定,以保证后方航空器复飞时的安全。在正侧风风速大于3 米/秒时,起飞和着陆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 分30 秒,但仍须遵守在起落航线上尾随飞行和交叉飞行的有关规定。
(e)避免尾流间隔操作
机组应保持不低于规定的起飞、着陆间隔,尤其在静风条件下; 在上升和下降过程中,始终保持与前机 2000ft 以上的高度差; 如有可能,请示ATC,向上风方向偏离一个航迹,或与前机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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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