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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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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飞行人员如果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 100 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别飞机上按照本手册 4.2.1.4(3)款要求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 1 小时,减少本手册所要求的 100 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 50 小时。
(5)机长的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
(Ⅰ)机长必须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作为飞行机组成员飞过该机场(包括起飞/着陆),或者在该机场图形演示设备或者飞行模拟机进行过训练并获得资格才能担任机长和机组必需成员;
(Ⅱ)当机长不满足(Ⅰ)条款的要求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ⅰ)公司及时向飞行机组提供运行区域、航路和机场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该季节相应的气象特征、地面导航设施、陆空通信程序、地形和障碍物类型、昀低安全飞行高度以及有关航行通告资料;
 
(ⅱ)飞行机组应熟悉运行区域、航路和机场的有关信息,并应研究航路和终端区进场与离场程序、等待程序以及机场经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6)机长的特殊区域和机场合格要求
(Ⅰ)特殊机场运行的机长和机组必需成员必须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作为飞行机组成员飞过该机场(包括起飞/着陆),或者在该机场图形演示设备或者飞行模拟机进行过训练并获得资格才能担任机长和机组必需成员;
(Ⅱ)机长不符合特殊机场运行的要求时,机长应按该机场的云底高必须高于昀低航路高度、昀低超障高度、或者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起始进近高度昀低者之上 300 米(1000 英尺),而且该机场的能见度至少为 4800 米(3 英里)则进入该机场(起飞/着陆);
(Ⅲ)在特殊类型导航的航路或者区域上担任机长,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作为机长或者在航空检查人员监视下,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上使用过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或者完成《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规定的训练。
(Ⅳ)定义
(ⅰ)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区域为特殊区域:
①北太平洋空域;
②北大西洋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
③磁不可靠区域;
④北极区域。
(ⅱ)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为特殊机场:
①机场位于山谷、山腰或者山顶,周围地形复杂;
②进近助航设施或进近设施程序不标准;
③机场标高在 1500 米以上,并且导航设施只能提供非精密进近程序; ④当地气象条件异常或具有异常特性和性能限制;
⑤机场只有单一的导航设施和程序;
 
⑥无合适的目的地备降机场,需要在航路上选择一预定点飞往备降机
场;
⑦需要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⑧因受地形限制,机场只有单向着陆的跑道,需要制定一发的决断高度 /高、昀低下降高度/高或这为低高度复飞制作专门的复飞应急程序;
⑨因地形原因导致非标准的进近着陆程序和起飞离场程序,如:反向着陆、通场下降高度后着陆、IGS 进近、特殊的复飞程序;
⑩机场标高在 2560(8400 英尺)米以上。
(e)资深副驾驶资格要求
在配备三名(含)以上飞行人员的飞行运行中,如需配备一名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的资深副驾驶,该副驾驶应持有航线运输飞行人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可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f)副驾驶资格要求
(1)至少持有商用飞行人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级别、仪表等级的飞行人员,方可在该机型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2)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必需圆满完成一次定期复训,含地面和飞行训练;在前 6 个日历月内,并完成了熟练检查;
(3)在前 90 个日历日内,在所飞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也可在模拟机上完成。如未完成三次起飞和着陆的要求,必须按照 CCAR121.461(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g)飞行通信员资格要求
在飞机上担任飞行通信员的人员,应完成 CCAR-63 部为保持飞行通信员执照和等级有效性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持有飞行通讯员执照和相应等级。并在前 6 个日历月内至少担任飞行通信员飞行了 50 小时,或者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认为其熟练且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
 
序。
(h)新机型、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1)在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的必需成员在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规章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但下列情况除外:
(Ⅰ)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必须符合规章要求的运行经历;
(Ⅱ)符合机长要求的飞行员可以担任资深副驾驶或者副驾驶;
(Ⅲ)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
历。
(2)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持有适合于该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和等级;
(Ⅱ)圆满完成了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
训练;
(Ⅲ)飞行机组成员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3)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应按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Ⅰ)建立机长运行经历的飞行员,应当在飞行检查员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并且在局方监察员和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在左座完成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
(Ⅱ)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和飞行教员监视下完成其职责;
(Ⅲ)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25 小时;
(ⅱ)飞行次数至少 4 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 3 次作为该飞机的操纵飞行员的飞行。其中 1 次必须为 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下用人工飞行的方式操作飞机。
 
(4)飞行机组成员在完成新机型或者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 120 天以内,应当安排航线飞行至少 100 小时。若没有完成 100 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一次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 120 天之内的 100 小时航线飞行经历;在完成必须的 100 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该机组成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飞行员,则在重新回到原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 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i)飞行机组成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1)驾驶员必须在前 90 个日历日内,在所飞机型或合格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了至少 3 次起飞和着陆;
(2)不能满足(1)款要求者,应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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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