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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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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转机型地面训练:为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客舱乘务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的训练,使其对新机型操作程序都达到合格要求。
 
(d)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客舱乘务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服务过的飞机在性能、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时,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并通过考核。
(e)升级训练:在岗客舱乘务员必须经过提高训练和紧急处置的程序训练,并通过考核,获得公司客舱服务部认可,方能升级。
(f)定期复训:所有在岗客舱乘务员为满足新近经历熟练水平,必须在每 12 个日历月内完成不少于 12 小时的复训,并通过考核。
(g)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此种训练类别是适用于以前由航空公司训练合格,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定期复训或飞行检查不合格需重新训练的客舱乘务员,以及连续中断工作达到 6 个月(昀多不超过 30 个月) 或由于其他各种原因而失去现行上岗资格的客舱乘务员,为恢复其客舱乘务员资格而进行的训练。
(h)应急生存训练:客舱乘务员在初始训练时应完成应急生存训练, 并在每 24 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
(i)《中国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客舱乘务员只有按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训练周期内完成必须的训练科目,并进行有效签注,方可保证其《中国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有效性。
(j)客舱乘务员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方可作为机组必需成员参加航班运行。
3、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a)客舱乘务员按昀低数量配备时,值勤期不得超过 14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9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执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执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在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增加 1 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16 小时;增加 2 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18 小时;增加 3 名或者 3 名以上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20 小时。
(2)值勤期超过 14 小时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执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执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3)在任何连续的 7 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乘务组成员,公司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 48 小时的休息期。
(c)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 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4、客舱乘务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a)在任何连续 7 个日历日内不超过 40 小时。
(b)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 120 小时。
(c)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 1300 小时。
(d)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记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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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 节 页 码

第五章 飞机适航与工程维修
适航要求 5.01-1
飞机仪表和设备 5.02-1
工程机务 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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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适航要求
1、公司所有飞机必须经民航局型号合格审定,否则不得实施运行。
2、公司对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后引进的飞机旅客座椅间距必须满足下列的要求:
(a)任何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660 毫米(26 英寸);
(b)任何座椅与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78 毫米(7 英寸);
(c)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 76 毫米(3 英寸)。
(d)旅客座椅距离的测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以椅背腰垫(没有被压缩)76 毫米(3 英寸)高处为原点,在距地板 635 毫米(25 英寸)以下的整个座椅宽度范围内测量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
(2)座椅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以椅垫和扶手昀前端为原点测量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
(3)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测量椅垫和扶手昀前端的投影与前面座椅或者固定结构的昀后端的投影之间的距离;
(e)对于有杂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测量时杂志袋应当正常装载有关的客舱安全说明、清洁袋和公司提供的机上读物,小桌板应当在正常的收起位置(起飞和着陆位置);
(f)所有测量应当在座椅调直和扶手放下的状态(起飞和着陆状态) 下测量。
 
3、飞机记录
公司应当建立所有运行飞机的清单,并将该记录和每次修订的副本送交局方,按照互换协议使用的另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飞机将用加注的方法包括在内。
 
5.02 飞机仪表和设备
1、除具体指明适用于特殊运行的条款外,所有实施运行的飞机必须遵
守 CCAR121 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
2、本公司引进航空器前填写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附件 3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表,提交局方检查,确保引进的航空器满足 CCAR121 部关于特殊适航、仪表和设备的要求。
3、航空器引进后,机务工程部建立了部件状态控制程序,部件拆装情况录入机务计算机系统,确保航空器部件装机状态的可查询性,以及持续满足 CCAR121 部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
4、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程序,确保从外部供应商提供的直接影响运行安全或飞机适航的设备(或产品),在其用于飞行运行和维修工作,满足规定的技术标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如:飞机燃油、飞机润滑产品、除冰 /防冰液、机载安全设备、飞机零部件和/或元件、飞机操作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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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工程机务
1、公司配备了足够的具有能力的人员和充足的设施与设备(包括备件、地面保障和材料),对飞机和辅助设备能够随时提供恰当的服务、维修和预防性维修。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