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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飞机适航与工程维修
适航要求 5.01-1
飞机仪表和设备 5.02-1
工程机务 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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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适航要求
1、公司所有飞机必须经民航局型号合格审定,否则不得实施运行。
2、公司对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后引进的飞机旅客座椅间距必须满足下列的要求:
(a)任何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660 毫米(26 英寸);
(b)任何座椅与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78 毫米(7 英寸);
(c)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 76 毫米(3 英寸)。
(d)旅客座椅距离的测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以椅背腰垫(没有被压缩)76 毫米(3 英寸)高处为原点,在距地板 635 毫米(25 英寸)以下的整个座椅宽度范围内测量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
(2)座椅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以椅垫和扶手昀前端为原点测量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
(3)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测量椅垫和扶手昀前端的投影与前面座椅或者固定结构的昀后端的投影之间的距离;
(e)对于有杂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测量时杂志袋应当正常装载有关的客舱安全说明、清洁袋和公司提供的机上读物,小桌板应当在正常的收起位置(起飞和着陆位置);
(f)所有测量应当在座椅调直和扶手放下的状态(起飞和着陆状态) 下测量。
3、飞机记录
公司应当建立所有运行飞机的清单,并将该记录和每次修订的副本送交局方,按照互换协议使用的另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飞机将用加注的方法包括在内。
5.02 飞机仪表和设备
1、除具体指明适用于特殊运行的条款外,所有实施运行的飞机必须遵
守 CCAR121 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
2、本公司引进航空器前填写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附件 3 “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表,提交局方检查,确保引进的航空器满足 CCAR121 部关于特殊适航、仪表和设备的要求。
3、航空器引进后,机务工程部建立了部件状态控制程序,部件拆装情况录入机务计算机系统,确保航空器部件装机状态的可查询性,以及持续满足 CCAR121 部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
4、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程序,确保从外部供应商提供的直接影响运行安全或飞机适航的设备(或产品),在其用于飞行运行和维修工作,满足规定的技术标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如:飞机燃油、飞机润滑产品、除冰 /防冰液、机载安全设备、飞机零部件和/或元件、飞机操作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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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工程机务
1、公司配备了足够的具有能力的人员和充足的设施与设备(包括备件、地面保障和材料),对飞机和辅助设备能够随时提供恰当的服务、维修和预防性维修。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