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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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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飞行前,飞行机组成员必须按局方规章要求得到充足的休息和睡眠;
3、医疗卫生保健
(a)飞行人员通常不得擅自在外就医、服药,外诊时必须经航医同意,并报告诊断结果。患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疾病时,应暂时停止飞行, 及时报告航医,进行必要的治疗。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在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连续中断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超过 30 天时,在行使执照权力前需重新进行体检鉴定。
(c)飞行人员参加飞行前服用任何药物应征得航医的许可,在下列药物的药力作用时限内,禁止参加飞行:
(1)止痛剂
(2)哮喘药
(3)抗菌素(软膏除外)
(4)抗胆碱能剂(用于治疗溃疡疾病)
(5)抗凝剂
(6)止吐剂
(7)肥胖病药物
(8)晕机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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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10.04.06
 

 
(9)止痒剂(软膏或洗剂除外)
(10)镇静药
(11)巴比妥酸盐(含所有其他安眠药)
(12)感冒和咳嗽药
(13)考的松及类似的药(软膏或眼药水除外)
(14)强心剂
(15)利尿剂
(16)痛风药
(17)中枢性降压药
(18)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
(19)肌肉松驰剂
(20)麻醉药
(21)减轻口鼻充血剂
(22)磺胺(非吸收性磺胺除外)
(23)镇静剂或兴奋剂
(24)血管扩张剂
(d)飞行人员在飞行前参加过自备水下呼吸器潜水活动,休息时间未满 24 小时不得参加飞行。
(e)飞行人员献血后休息时间未满 72 小时不得参加飞行。
(f)飞行人员出现呼吸加快、加深、呼吸困难、呼吸衰弱、流眼泪、头晕、肌肉收缩、呕吐、脸色苍白、痉挛、休克、虚脱以及缺乏判断、合作等二氧化碳中毒症状时,不得参加飞行。
(g)女性飞行人员一经证实妊娠,不得参加飞行;终止妊娠,若连续中断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超过 30 天,应重新参加体检鉴定合格后方可飞行; 分娩后未重新取得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得参加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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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客舱乘务员生理和心理状态异常时或出现下列症状时,不得参加
飞行:
(1)体温异常、头痛头晕、脉博加快、血压过高或过低、牙痛、胸痛、咳嗽、咯血、心悸、心前区疼痛、呕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者;
(2)急性疾病未愈,慢性疾病症状加重者;
(3)感冒、鼻咽疾病,影响耳咽管通气功能者;
(4)飞行中发生严重的错觉者;
(5)外伤后影响工作和安全者;
(6)擅自服用影响飞行安全的药物者;
(7)飞行前数小时体力消耗过大,或有明显疲劳现象者;
(8)精神受刺激和思想负担过重,情绪异常者;
(9)因其他疾病,不能履行其岗位职责者。
(i)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飞行签派员,不得使用或者携带大麻、可卡因、鸦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药物。公司不得安排明知其使用或者携带了上述禁用药物的人员担任安全敏感工作,该人员也不得为公司担负此种工作。
4、安全敏感工作岗位人员饮用饮料和用餐的限制:
(a)飞行机组成员值勤期前 8 小时内,禁止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如果体内酒精浓度达 0.04 克/210 升(含)以上,不得担任值勤任务;执行早班 (指上午九时或九时前起飞的航班)的飞行机组,前一天晚餐严禁饮酒;
飞行机组成员在担任安全敏感工作过程中,禁止饮用含酒精的饮料;
(b)机组成员的配餐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卫生和航空卫生的要求;
(c)为机长和副驾驶员配备不同餐食,如配同种餐食,机长和副驾驶应当间隔一小时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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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两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防止空腹
飞行。
5、临时医学停飞管理规定
(a)临时医学停飞是指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时间内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关医学标准,不能履行所持执照权利,由航空医师根据航空人员医学标准作出的暂时停止其履行相应执照权利的决定。包括以下人员:
(1)因病住院的空勤人员。
(2)航空医师根据疾病的发生发展趋势估计短期不能痊愈而影响飞行的空勤人员。
(3)空勤年度体检中结论“暂时不合格”以及“暂未结论”的空勤人
员。
(b)凡急性疾病及其恢复期或慢性疾病症状加重者,不得将其列入航班计划;飞行前或飞行中,出现下述情况者,应作临时停飞:
(1)内科:体温在 37.4℃以上、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明显、血压升高 (≥155/95mmHg)、急性胃肠炎、肝功能异常、心电图异常、心悸、心前区疼痛症状等;
(2)外科:四肢功能障碍、脊柱疾病症状明显、严重痔疮伴出血、急性胆囊炎、泌尿系统感染、手术后未体检结论者等;
(3)五官科:鼻出血、急性鼻炎、急性副鼻窦炎、急性咽喉炎伴声嘶、急性中耳炎、眩晕等;
(4)眼科:眼外伤、出血、急性感染影响视力者;
(5)神经精神科:晕厥、头部外伤、严重失眠、心理疾患以及飞行信心不足等;
(6)妇产科:妊娠、流产、妇科急腹症、盆腔炎、妇科肿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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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因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连续中断飞行超过 30 天时,在恢复行驶驾照权利前应送局方认可的航空人员体检机构重新进行体检鉴定。
(c)工作程序
航空人员应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状况,航空医师发现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应立即告知本人,予临时医学停飞,并填写《航空人员临时停飞通知单》报机组派遣部门,不得安排该员参加飞行。当航空人员身体状况恢复正常, 已满足所持执照权利,航空医师填写《航空人员复飞通知单》报机组派遣部门恢复其飞行。
6、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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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