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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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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昼夜间飞行,从飞机进入起飞跑道至着陆后脱离跑道,应打开白色频闪灯。
(e)夜间飞行时,机组应打开尾翼上的标志灯,并调整驾驶舱内的灯光亮度,提供内外昀佳视野。
23、机组在发生不安全事件、心态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继续执行后续航班任务。
 
12.02 TCAS 使用与管理
1、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是一种独立于地面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机载设备。充分合理地使用 TCAS 系统,可有效地辅助飞机驾驶员主动搜寻和目视发现可能的空中交通冲突,对于减少和防止航空器相撞,保证飞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公司飞机均安装有 TCAS 系统,满足实施飞行运行的要求。 3、飞行中使用
(a)在飞行运行中,飞行机组必须对 TCAS 信息作出及时和正确的反应, 飞行机组反应迟缓或由于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按照 TCAS 信息调整飞行轨迹将会严重降低甚至丧失 TCAS 的保护作用。因此, 飞行机组应按照下列原则对 TCAS 信息作出反应:
(1)出现活动通告(TA)交通警戒信息时,机组应借助 TCAS 的指示, 力图目视发现造成活动通告(TA)的飞机,并对其进行监视,目视保持安全间距。在没有目视发现该飞机之前,不应仅仅根据活动通告(TA)信息进行机动飞行;
(2)自动驾驶飞行指引系统本身没有 TCAS 的自动更正能力,出现措施通告(RA)信息时,即使 ATC 信号给出相反指令,驾驶员也应及时按照措施通告(RA)的指示操纵飞机,除非这样做会直接危及飞行安全或飞行机组确认已目视与之冲突的航空器。PF 应根据措施通告(RA)指示的方向和量值, 迅速柔和地(以小于 0.35G 的过载限制)开始避让操作,以满足措施通告(RA) 的要求(该要求通常的垂直速率大约为 1,500 英尺/分)。应保持其垂直速率指针或措施通告(RA)的俯仰指令标示恰好处于红色区域之外。如出现绿色区域显示,应准确地飞至绿色区域。第一个措施通告(RA)出现时,PF 应在 5 秒钟内开始初始垂直速率的机动反应。对“增强”或“反向”措施通告(RA) 信息应在 2.5 秒钟内作出垂直速率的机动反应。在对措施通告(RA)信息作
 
出正确反应时,偏离原指定高度通常不超过 300 至 500 英尺即可避开冲突; 注:过载限制 0.35G 的操作是指旅客刚刚能够感觉到飞机的俯仰在发生变化,即等于人工正常的飞机俯仰操纵量。
(3)如飞行机组确认已目视发现与之冲突的飞机,这时驾驶员可按照目视避让的规则进行机动飞行,应关断自动驾驶仪(人工操作),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措施通告(RA)指令的反向作机动飞行,以免加剧冲突;
(4)为使本飞机的高度偏离和对空中交通潜在的不利影响降至昀低, 改变飞行轨迹应限制在符合避开飞行冲突的昀小范围。在开始按措施通告 (RA)指示操纵飞机时,PF 应监控 TCAS 的指示,当初始措施通告(RA)被降级或减弱,如“爬升措施通告(RA)”改变为“不下降措施通告(RA)”时, 应及时作出反应,调整垂直速率,以使高度偏离值减至昀低;
(5)PM 应协助目视搜寻与之冲突的飞机,对 TCAS 显示信息和其他可得
到的空中交通信息进行交叉检查,确认其措施通告(RA)反应的正确性;
(6)在出现冲突消失的信息后,驾驶员应尽快柔和地操作飞机回到原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或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重新发布的许可指令飞行。 (b)飞行机组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联系
(1)在出现活动通告(TA)时,飞行机组如认为必要,应向空中交通管制员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自己的请求。
(2)驾驶员开始按照措施通告(RA)指示操纵飞机后,应尽快通告空中交通管制员,使空中交通管制员了解飞行冲突情况,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避免发出与措施通告(RA)指示相冲突的指令。
(3)在冲突结束后,应尽快通告空中交通管制员。
(4)在 TCAS 的使用中,陆空通话应使用标准用语。
(c)除特殊情况外,飞行机组应在所有飞行中接通 TCAS 系统,包括越洋、国际和国外空域飞行。通常应在起飞前接通 TCAS 系统,在着陆脱离跑
 
道后选择“待用(STADBY)”方式或“关断(OFF)”。在飞行中应使用“活动通告(TA)/措施通告(RA)”方式工作,并选择适当的显示距离,监视空中活动。但如频繁出现不必要的措施通告(RA),并且这些措施通告(RA)干扰飞机操作的环境时,飞行机组可选择 TCAS 的活动通告(TA)方式。只使用活动通告(TA)方式的情况包括:
(1)起飞过程中目视向可能会出现不必要措施通告(RA)的飞机飞行
时;
(2)仪表或目视向靠得很近的平行跑道进近时;
(3)目视紧靠其他航空器飞行时;
(4)公司发现可能会出现不必要或不正确措施通告(RA)的某些机场、某些特殊飞行程序区域;
(5)在公司或《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飞行中某些设备故障时,如一台发动机失效时;
(6)在公司或《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措施通告(RA)标称性能包线之外的起飞或着陆期间。
(d)飞行组应充分了解 TCAS 的性能和使用限制,合理使用 TCAS 信息和其他可用资源,正确判断飞机所处的相对位置和空中交通环境。TCAS 的性能使用限制及其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1)TCAS 不能发现未装应答机或应答机故障的飞机;对应答机没有高度报告的目标,TCAS 只能发布活动通告(TA),不能发出措施通告(RA);有些措施通告(RA)在低高度时将被抑制。因此只依靠 TCAS 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安全间距;
(2)措施通告(RA)指示未考虑地形爬升、越障和某些情况下航空器性能限制的要求,因此飞行机组应随时保持高度的环境意识;
(3)在措施通告(RA)与失速警告、风切变警告或近地警告相冲突时,
 
措施通告(RA)警告将被抑制,而将进入活动通告(TA)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机组应优先处置失速、风切变和近地警告。
(e)TCAS 设备监控与维修
机务工程部应按民航局适航部门的规定和飞行机组对 TCAS 设备的故障报告,实施对 TCAS 的性能持续监控和设备故障维修,保证 TCAS 的性能符合运行要求。
4、局方对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要求
(a)空中交通管制员应重视驾驶员通报的活动通告(TA)情况和提出的请求,保持相关飞机之间的间隔。
(b)空中交通管制员得知飞机正在按措施通告(RA)进行机动飞行时, 不得向航空器发布与措施通告(RA)相冲突的指令。
(c)条件许可,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向受影响的飞机提供相对活动信息 (d)管制人员应接受有关 TCAS 方面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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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