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迅速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Ⅴ)当确定飞机遇险时,公司所属部门和人员,应按公司“应急救援方案”的要求,积极参与施救。
(c)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2)对民用飞机采取防火、灭火措施;
(3)保护民用飞机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 应进行拍照或录相;
(4)保护失事的民用飞机及机上人员的财物;
(5)如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行使该节 4、(c)目规定的职责, 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
(6)对处于紧急情况的民用飞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援救措施通报该飞机机组;
(7)执行搜寻和援救任务的飞机与船舶、遇险待救人员、搜寻援救工作组之间,应使用无线电进行联络。条件不具备或无线电联络失效时, 依照国际通用搜寻和援救信号进行联络;
(8)民用飞机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或可结束搜寻和援救工作时,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紧急情况通知。
6、搜寻援救信号
(a)飞机与船舶之间使用的信号
(1)飞机依照下述次序的动作,表示希望引导该艘船舶援救遇险的航空器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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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环绕船舶飞行至少一周;
(Ⅱ)在低空紧靠船舶前方横穿其航向,并且摇摆机翼或按照昀大、昀小改变推力;
(Ⅲ)引导船舶驶往搜寻援救区。
(2)飞机依照下述次序的动作,表示取消已经发出的引导船舶执行
援救任务的信号:
在低空紧靠船舶尾部横穿船舶的尾流,并摇摆机翼,或按照昀大、昀小改变推力。
(3)船舶可用下述方法,确认收到飞机发出的信号:
(Ⅰ)悬挂信号旗(红白竖条)并升至顶端(表示明白); (Ⅱ)用信号灯发出一系列莫尔斯电码“T”的信号;
(Ⅲ)改变航向跟随该飞机。
(4)船舶可用下述方法,表示不能执行收到航空器发出的信号: (Ⅰ)悬挂国际信号旗“N”(交错的蓝白方格);
(Ⅱ)用信号灯发出一系列莫尔斯电码“N”的信号。
(b)遇险待救人员、搜寻援救工作组与飞机之间使用的信号: (1)遇险待救人员使用的地对空信号:
意 义 信 号
需要援助 V
需要医药援助 ×
否 N
是 Y
向此方向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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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搜寻援救工作组使用的地对空信号:
意 义 信 号
搜寻援救任务已结束 LLL
已找到全部人员 LL
只找到几个人员 ++
不能继续搜寻,正在返回 ××
已分成两组,各组按箭头方
向前进
收到在此方向的信息 →→
未发现,将继续搜寻 NN
上述两表中信号的长度应当在 2.5 米以上, 同时应使其与背景有一定颜色反差,尽可能达到醒目。信号可使用任何材料制作,诸如:布条、降落伞材料、木片、石块之类,也可用染料涂抹或适宜的地方(如雪地)加以践踏等。 还可在信号附近使用火光、烟幕、反光体等,以引起飞机机组的注意。
(3)飞机使用的空对地信号
(Ⅰ)飞机表示明白地面信号:
昼间:摇摆机翼;
夜间:开关着陆灯两次。如无着陆灯设备,则开关航行灯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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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仪表或者设备失效处置
1、飞行机组在飞机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 方准起飞:
(a)该飞机具有经批准的《昀低设备清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本节第 2 条规定的限制编写;
(2)对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该飞机的运行作出规定。
(b)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
(c)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a) 项第(2)目要求的信息。
(d)该飞机按照《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行。
2、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昀低设备清单》中:
(a)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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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Operations Manual(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