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颁发的麦道服务通告 53-3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在紧急着落条件下,客舱地板不能承受内部惯性力而失效。在本指令生效后一年内,对在麦道服务通告53-31中指定的客舱地板改装或更换。用户可以根据服务通告53-31的选择方案Ⅰ重新修理地板。也可以根据服务通告53-31的选择方案Ⅱ更换客舱地板。符合原型设计或FAA批准的等效的壁板可作为更换用的新地板板材。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4月 24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4月 24日
七. 联系人: 张建中
CAD1994-MD11-04 /39-1168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B146-02 修正案号:39-1169
一. 标题:飞行控制系统加装琥珀色警告灯
二. 适用范围: 列于英宇航服务通告SB.27-70-00913A&B修改版6中的所有BAe146-100型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CAA
AD 008-02-94 (1994年 3月 25日)
2.英宇航服务通告 SB.27-70-00913A&B R6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减少飞行员在着陆时打不开卸升板(Lift Spoiler)的可能性,本指令要求必须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最晚不得超过1995年6月30日,按照英宇航服务通告SB.27-70-00913A&B R6的要求,完成NO.HCM00913A&B改装,即在闪光板(Glareshield)上引入琥珀色警告灯。当飞机在着陆时,如果卸升板未打开,琥珀色警告灯将亮。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4月 20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4月 11日
CAD1994-B146-02 /39-1169
七. 联系人: 程晋萍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A300-06 修正案号:39-1170
一. 标题:检查感觉和限制计算机 (FLC)电源
二. 适用范围: 未完成10667号改装的所有A300-600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94-046-156(B)R1 (DGAC)
2)AIRBUS SB A300-27-602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感觉和限制计算机检测到低压假信号,从而导致升降舵操纵不灵活或探测不到方向舵行程限制功能的损失,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在1994年5月31日前,按照AIRBUS SB A300-27-6025所述要求更换序号大于或等于755、件号为35-900-2000-200和35-900-2000-201的感觉和限制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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