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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0 09:1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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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已经安装了垫片和传输线固定器,本适航指令不再要求做任何工作。

    (2)如还没有安装垫片或传输线固定器,在下一次飞行以前,按照麦道MD-80服务通告24-94(1993.6.7颁发的修订4),安装一个件号为(P/N)NAS43DD3-32新的或可用的垫片或传输线固定器。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25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6月 22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Y011-01 修正案号:39-1226
一. 标题:关于运 11飞机继续使用的规定
二. 适用范围:    Y11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国办秘书二局文件[办 910]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根据国办秘书二局[办910]文件指示精神,同意运11飞机可继续使用。但为确保运11飞机的安全飞行,现规定如下:     (一).本指令生效后各适航处对运11飞机进行一次检查,凡飞机技术状态不好的应予以淘汰和停飞。     (二).对快到寿命故障又多的飞机(飞机总寿命为5000飞行小时,或20年,以先到者为准),要提前淘汰和坚决停飞。
(三).批准飞行的运11飞机,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指令“运11飞行使用限制”(CAD89-Y011-01或CAD89-019-Y11.0001),特别要注意不准载客飞行的规定。
    (四).要严格限制飞机载重量和飞行高度,飞行高度为1000米时飞机最大起飞全重不得超过2700公斤。     (五).若飞行高度超过1000米,起飞全重超过2700公斤时,必须有措施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将所载物料在几秒钟时间内抛掉。
      CAD1994-Y011-01     /39-1226
    (七).一旦空中出现单发,应立即按哈飞公司提供的紧急迫降程序进行操作。     (八).飞机应急抛放物料的功能,由哈飞公司负责进行演示予以验证,并将验证结果报适航司备案。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25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6月 20日
七. 联系人:  王彦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340B-03 修正案号:39-1227
一. 标题:改装燃油关断活门等组件
二. 适用范围: SAAB 340B系列飞机;序号271,275至300。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94-09-14 39-8903;

    2)SAAB SB 340-28-016(1992年 10月 21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燃油关断活门失效,导致燃油泄漏或燃油系统失效后燃油平衡失调,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6个月内,根据SAAB1992年10月21日第SAAB340-28-016号服务通告,改装发动机左右手动燃油关断活门,连通活门,交输活门和放油关断活门,件号从P/N AV16B2117B-2(SAAB P/N 9303149-002)至P/NAV16B2117B-4(SAAB  P/N 9303149-004),拆下件号为P/N 130001C的作动器组件,换上件号为P/N 130003N新的已改进过的作动器组件,昀后做功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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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