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波音文件中所规定检查的"分阶段"时间进行,计算方法应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8个月内开始.
CAD1994-B707-01/39-1221
注:本指令"分阶段"时间的定义是指当本指令B段(1)中所规定的首次检查时间逼近或超过时为完成首次检查所允许的时间.
C.检查中如果发现有同于服务通告中所列出的缺陷,都应在下次飞行前按照该通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D.如果完成相应服务通告中所规定的改装,可以终止本指令A段的检查要求.
E.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4年6月20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6月17日
七. 联系人: 王晓明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456234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MULT-21 修正案号:39-1222
一. 标题:不同厂家生产的经批准的刹车盘在飞机上的安装要求
二. 适用范围: 所有机型
三. 参考文件: 自编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保证飞行安全,现对不同厂家生产的经批准的刹车盘在飞机上的安装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禁止在同一机轮上混装不同厂家生产的刹车盘。
2.一架飞机的不同机轮上,应同时装用一个厂家生产的刹车盘,并应按照生产厂家制定的,经适航部门批准的使用和维护要求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对于新产品在试飞,领先使用等阶段必须临时改变这一规定时,需经适航司的特殊批准。
本指令生效后三十天内,各航空公司对所属飞机的刹车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有本指令1节和2节所述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30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6月 24日
CAD1994-MULT-21 /39-1222
七. 联系人: 汪虹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58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T154-06 修正案号:39-1223
一. 标题: ПКА -31减震安装架及其上设备拆装后的补充检查要求
二. 适用范围: 所有TY-154M飞机
三. 参考文件: TY-154M飞机技术使用指南АБСУ-154-2机载自动控制系统
022.01.00节,第 4.3.302项,022.10.00A第 3.1项,022.01.00A第 4.4.12项,022.10.00Б 8.22项,022.10.00Б第 3项,022.01.00Б第 4项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经检查发现,TY-154M飞机技术使用指南中规定的 ПКА-31减震安装架及其上设备拆装后的补充检查要求不完善,有些插头的防错设计不彻底(如Ⅲ7和Ⅲ8结构完全相同),如果发生错误连接,按现行的维护要求不能及时发现,影响飞行安全及正常使用。为此,提出以下补充检查要求: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