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西安飞机工业公司司质(1993)260号文中说明:“西飞公司生产的Y-7系列飞机座椅将于1995年1月改用批准的阻燃材料制作产品。即附录F第Ⅱ部分条款可望于1995年1月1日执行,附录F中第Ⅲ,Ⅳ,Ⅴ部分尚不具备条件,还不能执行。 ”应明确指出的是:在1990年7月18日以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运输类飞机,必须按照CCAR-25 Amdt.25-1有关条款规定申请型号合格审定。
为了使NP.CAD93-MULT-01中的第五项内容更容易理解,便于执行,对其文字进行了部分修改,最终形成了CAD94-MULT-13 修正案39-1142。
需明确指出,CCAR-25 Amdt.25-1中§25.853(b)要求座椅垫符合附录F第Ⅱ部分要求,这是对座椅垫的整体阻燃要求,可由完成座椅垫整体制造的单位(如座椅维修部门,航空公司等)向适航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座椅垫整体通过了附录F第Ⅱ部分规定的阻燃试验,证明了该座椅垫符合要求,则其制造工艺和各部分组成(如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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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CCAR-25 Amdt.25-1 部分条款
§25.853 座舱内部设施
每个有机组或旅客的舱内所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必须根据所适用的情况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a)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厨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制造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部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毫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a-1)对乘客为20或20人以上的飞机,内部天花板和壁板(灯玻璃除外),隔板、厨房外壁、大厨房和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除了必须符合本条(a)规定的可燃性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部附录F第Ⅳ和第Ⅴ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的试验要求。
(b)地板覆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罩布)、座椅垫、衬垫、有涂层的织物(装饰性和非装饰性的)、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物及绝缘表层、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 [B级和E级货舱或行李舱衬垫、C级和D级货舱或行李舱地板]、隔绝毯、货物覆罩、透明材料及模塑和热成形的零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本条(b)(2)规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本部附录F[第Ⅰ部分]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秒。
[(b-1)]电影胶片必须是符合安全摄影胶卷标准,或符合适航当局认可或批准的等效标准的安全胶片。如果胶片的移动要通过导管,则该导管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b-2)]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或部分用弹性有机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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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或机组舱内者,在按本部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率不得超过63毫米/分(2.5英寸/分)。
[(b-3)]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及适航当局认为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件(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条(a),(b)、[(b-1)或(b-2)]未作规定的项目的材料,在按本部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燃烧率不得超过102毫米/分(4英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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