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按本适航指令(a)段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如在操纵驾驶杆时发现任何空行程,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27-052(1993.3.25颁发或1994.3.29颁发的修订1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的完成指令中的第二部分(Part 2),检查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的空行程消除机构(件号为P/N 12777-3)。
(c)按照本适航指令(b)段的要求检查时,如发现件号为P/N NAS6204C22D或P/N NAS6204C13D的螺栓不能自由转动或发现腐蚀,则按照飞机维修手册用可用件更换有关螺栓。
注1:更换螺栓以后没有改变本适航指令(a)要求的周期操作检查或(b)要求的检查。用件号为P/N 23400-3或23400-5系列号不在MC-001至MC-288内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更换以后完成了本适航指令检查要求。
注2:如按本适航指令(b)段的要求检查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请按飞机维修手册使用适当的故障检修程序排故。
注3: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27-061(1994.3.2颁发)和Menasco Aerospace Ltd.服务通告23400-27-15 (1993.10颁发),件号为P/N 23400-3或23400-5有关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已经改装以后,本适航指令的检查不再要求进行。
注4:由于有关升降舵助力控制组件件号的更正,因此修订本适航指令。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5月 21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5月 21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340B-02 修正案号:39-1209
一. 标题:在驾驶舱内安装机组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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