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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0 09:1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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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难点在于目前我国还未能生产出符合新的适航标准的舱内材料。适航司希望能够通过颁发此适航指令促进国内航空工业快速发展,及早生产出符合CCAR-25 Amdt.25-1的适航标准的舱内材料。另外,考虑到国内对舱内材料阻燃性能的试验设备已基本具备,待调试,试运行,预计1994年底能正式投入运行。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对于那些已在中国登记和营运的原苏制TY-154、 ЯК-42、ИЛ-86等运输类飞机,其座舱内部设施若尚未满足CCAR-25 Amdt.25-1的有关要求,要求自1995年5月1日起在第一次更换舱内材料时要满足CCAR-25 Amdt.25-1的有关要求.如果届时仍不能满足,应按照适航管理程序AP-39-01要求,逐架申请 “适航指令延长,豁免申请单”,适航部门将严格审查其延长的理由。
西北管理局适航处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湿租的飞机也有一个合同问题,要改变合同困难很大。”为此,在制定本适航指令时,采取了把生效日期以前签定租机合同的运输类飞机其舱内材料若尚未满足CCAR-25 Amdt.25-1有关条款的规定,如果本次租机合同期限较长的,应在1995年5月1日以后第一次更换舱内材料时满足,而其中§25.853(C)条款应在1995年5月1日以后就满足。对于在生效日期之后签定租机合同的运输类飞机,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其舱内材料应满足CCAR-5 Amdt.25-1有关条款的规定。
2.东方航空公司维修工程部认为:“营运中飞机的内部材料若是良好状态,不应限定时间更换。”考虑到FAA对营运中飞机的舱内材料仅要求在FAR-25 Amdt.25-66(1988年8月19日)后第一次更换时应符合最新规定,没有全部更换的终止时间要求,因此适航司采纳该意见,在CAD94-MULT-13修正案39-1142中取消了原NP.CAD93-MULT-01中五、3中“最终完成日期不得超过1996年12月30日”这一规定。

3.通用航空公司机航处提出:“对于国产的飞机,如通航的Y-5、Y-7、Y-12是否由制造厂家对机内设施按CCAR-25部的要求对所生产的机型进行技术鉴定,达不到标准的零部件,由厂家提供更换件,予以更换,使之达到适航标准. ”首先说明的一点是CCAR-25只适用于最大起飞全重为5700公斤以上的从民用客运飞行的飞机.因此对象Y-5一类飞机不在本适航指令适用范围内,至于通航所执管的Y-7飞机应向西安飞机工业公司索取符合性文件,逐架进行核实,并按照CAD94-MULT-13修正案39-1142中四3条要求来完成。通航机航处提的第二点:“对于苏制飞机,能否由适航部门联系,对生产厂家进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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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审定,尚若不符合CCAR-25部有关要求的,责成厂家提供更换件和技术支援,完成更换使之达到适航标准。”适航司将利用各种机会与俄罗斯方面联系,各航空公司在签定送修合同时,也应积极与俄方交涉,了解可行性,预计完成时间等。第四点建议:“飞机常更换的消耗品,地毯,椅套等应由飞机执管单位按CCAR-25部的有关要求,按适航标准予以落实,适航部门提供符合适航标准的生产厂家。 ”目前,国内还没有满足CCAR-25 amdt.25-1附录F第Ⅱ、Ⅲ、Ⅳ要求的制造部门,我司将随时公布满足要求的制造部门名单。第五点建议: “对于ЯК-42飞机建议能否定到第一次大修”,鉴于满足CCAR-25 Amdt.25-1附录F第Ⅱ部分要求的座椅垫在国内设计和制造已不困难,试验设备也已购进,故对于已在中国登记和营运和运输类飞机增加一条,“§25.853(C)条款应在1995年5月1日起满足”,而不是一概定为在第一次更换舱内材料时才满足。
    4.对于北方航空公司机务处提出的两个问题,适航司认为北方航空公司所执管的MD-82系列飞机,应由用户向制造厂家提出要求,说明是否符合最新适航标准。如证明尚未满足CCAR-25 Amdt.25-1的要求,应按CAD94-MULT-13修正案39-1142中四、3条实施,改装费用由航空公司本身承担。至于 “停厂周期不好预测”,货舱侧壁或天花板衬垫等大件的更换,适航指令规定是在1995年5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更换时完成,这第一次更换可以安排在大修中完成。另外在签定送修合同时,可听取修理厂的意见,定出停厂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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