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用航空公司机航处提出:“对于国产的飞机,如通航的Y-5、Y-7、Y-12是否由制造厂家对机内设施按CCAR-25部的要求对所生产的机型进行技术鉴定,达不到标准的零部件,由厂家提供更换件,予以更换,使之达到适航标准. ”首先说明的一点是CCAR-25只适用于最大起飞全重为5700公斤以上的从民用客运飞行的飞机.因此对象Y-5一类飞机不在本适航指令适用范围内,至于通航所执管的Y-7飞机应向西安飞机工业公司索取符合性文件,逐架进行核实,并按照CAD94-MULT-13修正案39-1142中四3条要求来完成。通航机航处提的第二点:“对于苏制飞机,能否由适航部门联系,对生产厂家进行适
CAD1994-MULT-13 /39-1142
航审定,尚若不符合CCAR-25部有关要求的,责成厂家提供更换件和技术支援,完成更换使之达到适航标准。”适航司将利用各种机会与俄罗斯方面联系,各航空公司在签定送修合同时,也应积极与俄方交涉,了解可行性,预计完成时间等。第四点建议:“飞机常更换的消耗品,地毯,椅套等应由飞机执管单位按CCAR-25部的有关要求,按适航标准予以落实,适航部门提供符合适航标准的生产厂家。 ”目前,国内还没有满足CCAR-25 amdt.25-1附录F第Ⅱ、Ⅲ、Ⅳ要求的制造部门,我司将随时公布满足要求的制造部门名单。第五点建议: “对于ЯК-42飞机建议能否定到第一次大修”,鉴于满足CCAR-25 Amdt.25-1附录F第Ⅱ部分要求的座椅垫在国内设计和制造已不困难,试验设备也已购进,故对于已在中国登记和营运和运输类飞机增加一条,“§25.853(C)条款应在1995年5月1日起满足”,而不是一概定为在第一次更换舱内材料时才满足。
4.对于北方航空公司机务处提出的两个问题,适航司认为北方航空公司所执管的MD-82系列飞机,应由用户向制造厂家提出要求,说明是否符合最新适航标准。如证明尚未满足CCAR-25 Amdt.25-1的要求,应按CAD94-MULT-13修正案39-1142中四、3条实施,改装费用由航空公司本身承担。至于 “停厂周期不好预测”,货舱侧壁或天花板衬垫等大件的更换,适航指令规定是在1995年5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更换时完成,这第一次更换可以安排在大修中完成。另外在签定送修合同时,可听取修理厂的意见,定出停厂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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