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检查结果按AIRBUS SB A300-57-6017所述要求和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重复检查.
3).将检查结果向飞机制造厂报告.
五. 生效日期:1994年3月9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3月9日
CAD1994-A300-04 /39-1143
七. 联系人: 姜春水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557788-6125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2-MULT-14R1 修正案号:39-1144
一. 标题:检查电子设备架 101VU的下部连接点
二. 适用范围: A310、A300-600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AD92-253-138(B)R1
2).AIRBUS A310-53-2076 A310-53-2077 A300-53-6055 A300-53-6046
3).AIRBUS A.O.T.53-03R2 (1992.1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电子设备架101VU下部连接点损坏,从而导致它与电子舱结构件之间固定不牢,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在累积7000次飞行之前,按AIRBUS SB A310-53-2077或A300-53-6055所述要求对电子设备架101VU左右下部连接点进行仔细的目视检查.
注:对已超过6000次飞行的飞机,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000次飞行内进行检查 注:已根据AIRBUS A.O.T.53-03R2进行过检查的飞机,必须在下一个2300次飞行内再次进行检查.
2).如果未发现有损伤则此后每隔2300次飞行进行重复检查;如果
CAD1992-MULT-14R1 /39-1144
五. 生效日期:1994年3月9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3月9日
七. 联系人: 姜春水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557788-6125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F100-17R1 修正案号:39-1145
一. 标题:改装水平安定面结构
二. 适用范围: 系列号为11244到11441的所有F1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137/2(A)
2)FOKKER公司颁发的服务通告 F100-55-021 (1993.12.27颁发的修订 2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对F28.MK0100安定面试验件进行全尺寸疲劳试验时,在安定面右边和左边主铰接接头的法兰盘上发现裂纹。如不采取措施,这些裂纹可能导致降低安定面主铰接接头结构的疲劳寿命。由于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述不安全因素,特颁发本适航指令,以在早期阶段探测到裂纹并提高疲劳寿命。要求检查、改装、和加强有关铰接接头,更换或改装连接角板,如必要,改装肋215。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在飞机自新累计15000起落以前,完成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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