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完成本适航指令(a)或(b)(1)段要求的最近一次检查后三个月内,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务通告F100-32-64(1994.2.18颁发的修订1)2.B段中Part B部分,如适用,对轮轴进行返修工作。先于或在轮轴返修的同时,按照ABS公司S B F100-32-57(1994.2.2颁发的修订1),必须更换主轮刹车组件。之后,按照FOKKER S B F100-32-083(1994.3.23
CAD1993-F100-16R2 /39-1207
颁发)的完成指令Part 3部分,运用一种采样的程序,这种采样的程序一直可以用到1999.1.1。在做工作的任何时候,如采样的程序不满意,本适航指令(b)(1)要求的检查间隔必须重新再应用。
(c)在本适航指令(a)或(b)段要求的任何检查中,如发现腐蚀,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务通告F100-32-63(1993.7.29颁发的或以后英国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的附录A,或按照Dowty Aerospace服务通告F100-32-64(1993.9.23颁发或以后英国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的附录A,返修腐蚀区域并用无损探伤(NDT)检查方法检查是否有裂纹。
注2:本适航指令(c)段要求的返修工作没有改变本适航指令(b)(1)段要求重复检查工作。
(d)在本适航指令(a)、(b)(1)、(b)(2)或(c)段要求的任何检查中,如发现裂纹,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照有关维修程序,用一个可用件来更换有缺陷的滑动柱。
注3:滑动柱更换以后仍然没有改变本适航指令(b)(1)段要求的重复检查工作,除非更换件符合已颁发的FOKKER服务通告F100-32-081中详细说明。
注4:按照ABS公司S B FO100-32-57(1994.2.2颁发的修订1)更换主轮刹车组件,和按照Dowty Aerospace S B F100-32-64(1994.2.18颁发的修订1)2.C段Part C部分,对滑动柱重复检查以后,本适航指令(b)(1)的重复检查或(b)(2)段采样程序不再需要进行(FOKKER S B F100-32-081也提到)。
五. 生效日期:1994年6月3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6月2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F100-12R2 修正案号:39-1208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