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B214-02 修正案号:39-1272
一. 标题:建立主旋翼凸耳 (TRUNNION)履历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件号为PN:214-010-230-101的主旋翼凸耳的214B,214B-1和214ST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 94-15-14 39-898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起飞和外挂(大功率状态)引起凸耳疲劳故障,导致主旋翼失效使直升机失去控制的情况发生,除事先已完成外,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25飞行小时(TIS)内完成以下工作;
1)给受影响的凸耳设立一个履历卡或等效的记录;
2)如可能的话,从维护记录确定凸耳的实际飞行小时.若不能确定,则以每年900TIS算.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折算;
3)对214ST型直升机凸耳大功率状态次数累计的确定和记录方法如下:
a)如大功率状态的次数不能确定,则以1.2)段获得的飞行小时,按每小时11次计算;
b)如果大功率状态次数已知,则记录其次数作为大功率状态总累
CAD1994-B214-02 /39-1272
积次数.
4)对214B和214B-1型直升机凸耳大功率状态次数累计的确定和记录方法如下:
a)如大功率状态的次数不能确定,则以1.2)段获得的飞行小时,按每小时12次计算;
b)如果大功率状态次数已知,则把其次数除以2,所得的结果作为大功率状态的总累积次数.
2.自本指令生效起,继续记录大功率状态.对214B和214B-1型直升机,把大功率状态发生的次数除以2后,再加到以前的记录总数上.对214ST型直升机,直接把发生的大功率 状态次数加到以前的记录总数上.
3.按下面要求拆下并换上适航的凸耳:
1)对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已累积59400或更多的大功率状态次数的凸耳,在其再累积600次大功率状态或之前,拆下凸耳;
2)对在本指令生效之日累积大功率次数不到59400次的凸耳,在其累积次数到达60000次时或之前,拆下凸耳.
4.本指令通过对凸耳建立一个新的退役寿命,60000次大功率状态,来修订维修手册的适航限制部分.然而,对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已累积59400次或更多的凸耳,在再累积600次大功率状态或之前,不需拆下.
5.执行本指令可采取安全的等效措施,但必须经适航部门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4年9月1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9月1日
七. 联系人: 祝海鹰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6678901-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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