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7月 27日
CAD1994-B767-07 /39-1247
七. 联系人: 王晓明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456234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B767-08 修正案号:39-1248
一. 标题:修改飞机飞行手册程序
二. 适用范围: 所有B767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4-15-03 修正案 39-8974
2.FAA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保证机组判断由于没有察觉的漏燃油而导致可能使燃油漏光的危险,并保证机组对此采取必要的程序,应完成如下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60天内,修改FAA批准的飞行手册(AFM)中的非正常程序部分。所包括的下列程序能够使机组鉴别出燃油系统的泄漏,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燃油进一步损失。可将本指令插入飞行手册(AFM)中。
飞行中发动机漏燃油 如果飞行管理计算机(FMC)显示 “FUEL DISAGREE--PROG 2/2”或 “INSUFFICIENT FUEL”信息。 把燃油油量指示系统(FQIS)总燃油量和飞行管理计算机(FMC)计算的剩余燃油(根据燃油流量)与所估计的燃油使用数据相比较。 如果怀疑漏燃油,关闭中央翼油箱泵电门并且关闭所有交输活门
CAD1994-B767-08 /39-1248
(油箱至发动机供油形态),观察任何不正常的燃油量降低和/或油量不对称,以确定燃油是否正在损失。
如果确定发动机漏燃油(目视或驾驶舱仪表显示),关掉受影响的发动机,以阻止泄漏并保持剩余燃油,在关掉受影响的发动机后,恢复正常的燃油管理程序,所有剩余的燃油可用于工作的发动机,使用燃油油量指示系统(FQIS)以确定燃油的剩余量。
2.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7月 27日
七. 联系人: 王晓明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456234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B747-10 修正案号:39-1249
一. 标题:襟翼控制系统的线路改装
二. 适用范围: 生产线号696-1019和1021-1026的B747-400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94-14-21 39-8970
2.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747-27A2346R1 (1994年 5月 19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由于襟翼操纵失去控制,而可能出现无襟翼着陆,应完成下述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内,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27A2346R1的要求,修改襟翼控制组件(FCU)的输入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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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