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7-DHC6-01R1 修正案号:39-1197
一. 标题:检查双水獭飞机机翼主梁下部帽梁角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双水獭(DHC-6)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94-08-10,39-8882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87-DHC6-01,39-0103
为了防止由于机翼主梁下部帽梁角的腐蚀而使得机翼结构失效,必须按本指令(a)(b)(c)规定的检查方法,对于适用下列条件的飞机完成初始检查工作,并且以后不超过60个日历月的间隔继续进行检查:
从飞机制造完毕起累计120个日历月或本指令生效后3个日历月内(以后到者为准);
按de Havilland服务通告(SB)No.6/362(修改版1,1985.1.18颁发)完成改装号No.6/1630更换翼匣以后120个日历月,或本指令生效后3个日历月(以后到者为准);或
新更换的机翼装在飞机上120个日历月或本指令生效后3个日历月内(以后到者为准)。
CAD1987-DHC6-01R1 /39-1197
(a)按de Havilland SB No.6/492(修改版A 1987.10.23颁发) “施工说明”A段的要求,用强光目视检查机翼主梁和下部帽梁伸出部位的腐蚀情况。
(b)如果按本指令(a)段要求进行的检查后发现腐蚀程度已超过de Havilland SB No.6/492(修改版A,1987.10.23颁发) “合格”部分规定的标准则在下一次飞行前进行下述工作:
(1)按SB No.6/492修改版A(1987.10.23)中 “施工说明”部分的规定去除所有面上的腐蚀物并且更换帽梁角。
(2)用着色渗透方法检查所有去除腐蚀的零件,以保证零件是无腐蚀的。更换任何被腐蚀损坏的零件并且按照de Havilland技术咨询通报No.626/1(1970.11颁发)规定的方法重新保护经加工过的部位。
(c)按本指令要求的检查结果如有需进行重新加工的零件,则在下一次飞行前,向制造厂提交所有重新加工部位的详图。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6月 13日
六. 颁发日期:1994年 5月 11日
七. 联系人: 王彦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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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