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DHC6-01 修正案号:39-1012
一. 标题:检查顶部支撑架操纵扇形盘
二. 适用范围: DHC-6-1,DHC-6-100,DHC-6-200,DHC-6-300型飞机(系列号从1至420)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93-10-08 修正案 39-8588
2.de
Havilland服务通告 6/298修改 D (1991年 12月 20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顶部支撑架失效,造成飞机失去控制,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25使用小时内(除非在前175使用小时内已完成),按deHavilland服务通告6/298,修改D(1991年12月26日颁发)的完成说明节,目视检查顶部支撑架操纵扇形盘是否有裂纹。
(1)如发现裂纹达到或超过de Havilland服务通告6/298修改D中完成说明节3.1段中的规定,在下次飞行前,按照de Havilland服务通告,用P/N C6CE1421-27的扇形盘更换顶部支撑架扇形盘P/N C6-CE-1010。
(2)如发现裂纹达到或超过de Havilland服务通告6/298修改D中完成说明节3.2段中的规定,则每隔50小时重复检查,在200使用小时内,按照de Havilland服务通告,用P/N C6CE1421-27更换顶部支撑架扇形
CAD1993-DHC6-01 /39-1012
盘P/N C6-CE-1010。
(3)如发现裂纹小于de Havilland服务通告6/298修改D中完成说明节3.2段中的规定,每隔100使用小时,重复检查一次,直到完成了本指令2段中要求的改装。
(4)如未发现裂纹,每隔200使用小时,重复检查一次,直到完成了本指令2段中要求的改装。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2400使用小时内,除非已完成本指令1(1)或1(2)段中工作,按照de Havilland服务通告6/298修改D(1991年12月20日颁发),用P/N C6CE1421-27更换P/N C6-CE-1010顶部支撑架扇形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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