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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30 09: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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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制造厂地址:
    COLLINS COMMERCIAL AVIONICS
    ROCKWELL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400 Collins Road NE
CEDAR RAPIDS-IOWA52498

U.S.A
Fax(1)(319)3952530

五. 生效日期:1993年7月5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6月 30日
七. 联系人:  赵强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87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F100-09 修正案号:39-1017
一. 标题:修订飞行手册 -第二部分(限制)-飞行指引仪
二. 适用范围: 系列号为11244到11463的所有F1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062(A)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试验F28 MK.0100飞机的最新自动飞行控制增稳系统(AFCAS)软件(V13.S版)的验证飞行中,在复飞期间发现航向基准计算有误差。以前的AFCAS各版软件中(如 V12、V12.NR1和V13.R1)也存在这个误差。当使用飞行指引仪(FD)或无余度自动驾驶仪进近时["GS/LOC"出现在飞行方式告示牌(FMA)],此不合格的航向基准的目标计算值是使用了前一段时间AFCAS余度方式时产生的偏航角。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进近期间并在低于100英尺时复飞,飞行指引仪会给出错误的横向指引。由于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素,特颁发本适航指令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并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要求修订飞行手册(AFM)以限制在用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时使用飞行指引仪(FD)。在下一次航班以前,按如下要求,请修订飞行手册(AFM)第2.08.01(AFCAS限制)部分中的ILS进近节,并把本适航指令的复印件插入有关页中。
 CAD1993-F100-09 /39-1017
(a)改变最低决断高度:
气象限制: 2类(CAT 2) -飞行方式告示牌(FMA) GS/LOC -最低决断高度(DH) 150英尺 -跑道可视距离(RVR) 400米/1200英尺
注1:3类着陆(CAT3)(2级或3级着陆)气象限制保持不变。
(b)当GS/LOC告示时改变最低使用高度:
最低使用高度: 
-如果地面风速超过40Kt:  150ft 
-如果不是:-有GS/LOS告示  150ft 
-有2级或3级着陆告示  0ft 
(c)在使用ILS进近时加入下列限制: 

在ILS进近期间使用飞行指引仪(FD):     当飞行方式告示牌显示GS/LOS时,二个FD都不得在低于150英尺使用,并且在通过150英尺时必须将开关放在"关"(OFF)位。
    注2: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22-037(将颁发),对于已经改装(安装了改进的AFCAS软件V13.S版)的飞机,本适航指令要求的限制不必再执行并可从飞行手册中撤去。
五. 生效日期:1993年 6月 30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6月 30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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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1(13)